汉中市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_非税收入稽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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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收入监督,切实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汉中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稽查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非税收入的征收或收取、资金管理、票据管理等进行稽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税收入稽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直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稽查工作,指导、监督县(区)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必要时,上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将其管理的非税收入稽查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稽查事项实施直接稽查。

第四条 非税收入执收部门或单位,应当接受、配合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组织的稽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开展非税收入稽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从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向被稽查部门或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安排专职人员具体实施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稽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在实施非税收入稽查时,与被稽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查公正性的稽查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稽查。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应当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章 稽查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非税收入稽查范围: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构成,政府非税收入的稽查范围,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

(三)罚款和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五)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服务性收入

(六)彩票公益金;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的管理费和其它资金;

(九)非税收入形成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 非税收入稽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单位开票、银行收款、收缴分离”的规定征收非税收入;

(二)是否按规定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

(三)是否按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

(四)是否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

(五)是否将非税收入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单位或拨付下级单位;

(六)是否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将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转移到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收取;

(七)是否使用合法票据;是否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的,或者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是否因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遗失;

(八)是否弄虚作假骗取成本性支出资金;

(九)其他需要稽查的非税收入管理事项。

第三章 稽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非税收入稽查采取日常稽查与专项稽查、定期稽查与不定期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非税收入执收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要求,于年度末对本部门或单位非税收入情况进行自查,并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自查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组织力量对非税收入执收部门或单位的非税收入征管情况、非税收入票据领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条 实施非税收入稽查应当组成稽查组并指定稽查组长,稽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稽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稽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送稽查通知书。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一般应于进点稽查3个工作日前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部门或单位(信访、举报的查处不受进点时间的限制)。

(二)进点稽查。稽查人员对被稽查部门或单位实施稽查,应出示稽查通知书或稽查通知书副本、稽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受上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稽查的还应出示稽查委托书。

(三)填写工作底稿。稽查组应对稽查出的违纪事项填写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底稿,被查单位应对稽查出的违纪事项签署意见,做到一事一签。

(四)撰写稽查报告。稽查完成后10天内,稽查组应根据稽查情况向派出(或委托)机构提交稽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稽查报告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稽查组向派出(或委托)机构正式提交稽查报告前,应将稽查报告送交被稽查部门或单位征求意见。被稽查部门或单位应在稽查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稽查人员根据反馈意见对稽查报告进行必要的复核或修改。

(五)下达稽查决定。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稽查报告后30日内,依法向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下达非税收入稽查结论及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下达时间可以延长到60日内。

第十二条 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其相关的法律文件和依据;

(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颁发的《汉中市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

(三)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核销记录和已使用的票据存根;

(四)涉及非税收入征收的业务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

(五)国有资产(资源)投资、出让、转让、出租合同和相关证明资料;

(六)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七)稽查组认为需要提供与稽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违纪违法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汉中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超范围、标准收取非税收入的,责令予以退回,无法退回的全部收缴财政。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对缓征、减征、免征的收入责令予以追缴,无法追回的,由违规单位予以补缴。

(三)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隐匿、转移、截留非税收入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四)坐支、挪用非税收入的,或者将非税收入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单位或拨付下级单位的,责令纠正,无法收回的,从单位经费中予以补缴。

(五)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或者私分和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企业隐瞒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国有资产、资本收益)或者不缴、少缴非税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非税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或者将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转移到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收取的,责令予以纠正,所流失的非税收入由责任单位予以补缴。

(八)弄虚作假、骗取成本性支出资金的,全部追缴财政。

(九)征收非税收入时使用非法票据和使用未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登记的行业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按违纪违法所得对待,所收取的资金全部收缴财政。

(十)违反规定印制非税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非税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多次违反本办法所列财政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 被查单位可按规定的听证程序要求听证、复议。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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