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秤重_物料秤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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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室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监控室人员的管理,有效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落实责任、强化管理、突出重点、充分发挥监控系统预警预报作用,加强对三大监控系统检查力度,保证系统运行可靠,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各类隐患的排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金裕达煤业有限公司(监控室)
二、管理机构:
监控室负责人:毕研峰
监控室成 员:田晓华 郝文斌 张文斌 公卫龙 杨震震 刘明明 刘云峰
三、职责分工:
1、监控室负责人——毕研峰,负责三大监控系统、通讯系统和维修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2、监控室维检员——田晓华,负责三大监控系统、通讯系统各类软件的编制和资料管理以及井上通讯系统、网络系统日常维护工作。
3、监控室维检员——郝文斌,负责三大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各类图纸的绘制、修改以及井上、下监控系统、三大闭锁维护工作。
4、监控室监控员——张文斌,负责三大监控系统日常管理及各类资料报表的日常管理以及电子示意图及时填绘、监控室卫生等工作。
5、监控室监控员——公卫龙,负责三大监控系统日常管理及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的发放和人员定位系统资料的管理工作。
6、监控室监控员——刘云峰,负责三大监控系统日常管理及产量监控系统报表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7、监控室维检员——杨震震,负责三大监控系统日常维护、三大闭锁及探头校验管理工作。
8、监控室维检员——刘明明,负责三大监控系统日常维护、三大闭锁及维检台卫生、设备管理工作。
四、监控室管理规定:
1、监控室由管理人员担任,具体负责监控室检查管理工作。
2、监控室人员安全管理(1)监控室值班人员负责监控室日常维护保养与管理工作,负责机房的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管理。
(2)监控室值班人员有禁止外人入内的权力,非本单位值班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3)监控室值班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在机房内吸烟,如发现吸烟根据罚款条例进行处罚。
(4)监控室所有人员每天下午18点召开工作汇报、隐患汇总会议,如有迟到早退的根据罚款条例进行处罚。
(5)按规定配齐配足安全监控人员,每班1人,确保24小时不间断值班。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6)安全监控人员须经有资质的煤矿中心进行计算机系统运行技能和煤矿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7)监控室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必须对监控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工作,如有隐患及时通知维检人员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通知负责人通知厂家进行处理。(8)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安全监管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畅通,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9)监控室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如有发现情节严重者报分管领导辞退不在录用。
(10)井下有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好,井下无法处理的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
(11)对安全监控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和维护,按规定对监控设备进行维修、调校。
(12)及时掌握现场监测设施的使用情况,开掘面及时补充监测电缆,回采面及时回收监测电缆。
3、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4、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 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1、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2、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甲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第十一条 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监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控日报表;
(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系统必须有防雷电保护,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十六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性能可靠,工作稳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设备必须取得煤矿安全标志。
监控室 2011年9月5日
金裕达煤业有限公司(苍上煤矿)
监 控 室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监控室 201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