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井控管理办法(全文)_吉林油田井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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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ZC-01-2014

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井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井控管理工作,预防各类井控事故,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根据吉林油田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井控的管理网络、风险分级、持证管理、装备管理、应急管理、考核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合资合作区块)钻井和井下作业井控管理。

发布日期:2014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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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网络

第四条

井控管理工作实行公司、各单位和基层队三级管理,各级负责人要做到职、权、责明晰。

第五条

一级管理机构。

(一)公司成立井控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井控的领导担任,成员包括钻采工程部、安全环保处、生产运行处、总经理办公室、人事处、企业文化处、设备管理处、勘探部、开发部、天然气部、油藏评价部、合资合作部、消防支队、保卫部、物资供应处等相关人员,全面负责公司井控工作的总体部署、规划、协调、检查、监督及事故处理。井控领导小组下设井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钻采工程部经理担任。

(二)井控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1.井控管理办公室在公司井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公司日常井控工作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

2.每半年对各单位的井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队伍比例不低于正在施工队伍总数的10%~20%,日常对高风险井进行不定期巡查。

3.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井控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六条

二级管理机构。

(一)各单位成立井控领导小组,行政正职为本单位井控管理第一责任人并任井控领导小组组长。

(二)机关有关部门、各单位要设置专(兼)职井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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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井控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每季度要对本单位全部施工队伍进行一次井控检查。

(四)各单位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井控例会,通报前阶段的井控管理情况,分析解决本单位井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下步井控工作作出部署。井控例会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到各科室及站队。

第七条

三级管理机构。

(一)各基层队成立井控领导小组,队长为井控领导小组组长。

(二)各基层队每月召开一次井控例会,及时传达公司及本单位的井控要求,分析解决本队井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下步井控工作作出安排。井控例会应保存文字记录或音频记录。

第三章

风险分级

第八条

井控管理基本单元为钻井和井下作业施工井,按其风险高低,应分别制定相应的井控措施,具体要求执行《吉林油田公司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以下称《钻井井控规定》)和《吉林油田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以下称《井下作业井控规定》)。

第九条

井控风险分级包括区块风险分级、常规评估和特殊评估三项工作。

(一)区块风险分级是从地质角度对本油区各区块存在的井控风险进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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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规评估是在井口安全距离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根据区块风险分级,结合施工工艺情况对施工井进行的井控风险评估。

(三)特殊评估是指对钻井井口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见《钻井井控规定》)、或因特殊工艺等原因导致井控风险增加、井下作业长停井、废弃井和特殊工艺井,以及施工过程中出现复杂、特殊情况的井进行的风险再评估。

第十条 区块风险分级由公司井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形成《××年度吉林油田井控风险区块分级报告》,经井控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执行。对增加的新区块或条件变化的区块要及时进行风险分级。

第十一条

进行区块风险分级时,各有关单位应提供相关区块的资料。

(一)勘探开发研究院应提供如下资料。

1.各个区块地层孔隙压力和破裂压力等,注水开发导致的地层压力异常情况。

2.各个区块油气藏性质及地质层位的特点。

(二)各产能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各个区块历年钻井口数、井深分布以及发生的溢流、井涌、井喷、井喷失控等情况;有毒有害气体分布及浓度等。

2.井下作业应提供目的层的原始压力、目前压力、气油比等;产量、地层串通情况。

第十二条

区块风险分级由高到低共分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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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级风险区块:发生过井喷的区块、含有浅气层的区块、含超标有毒有害气体的区块;无任何实钻资料可参考的区块;地层压力系数大于1.2的区块。

(二)B级风险区块:发生过溢流井涌的区块、存在气顶的区块、地下注水压力复杂的区块、含不超标有毒有害气体的区块;只有部分钻井、地质、测井资料可供参考的区块;地层压力系数在1.1—1.2区间的区块。

(三)C级风险区块:未发生过溢流井涌的区块、不含有毒有害气体的区块;地层压力系数在1.1以下的区块。

第十三条 常规评估:工程设计部门根据各区块井控风险分级,结合施工工艺对施工井进行风险评估,按照危害级别从高到低分别为I类井、II类井、III类井,具体分类原则参见附件1(钻井井控风险评估表)、附件2(井下作业井控风险评估表)。

第十四条

钻井特殊评估由钻采工程部、勘探部和天然气部各自提出,并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的评估工作。井下作业特殊评估工作由各产能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评估。

第十五条

参加特殊评估的人员要从地下、地面、环境和工艺等方面详细分析、评估设计井的主要井控风险,重新确定施工井的井控风险类别,对施工可行性提出论证报告,并制定具体防范措施。组织部门对会议内容进行整理、汇总,并形成《××井井控风险评估报告》,由各评估人员签字后,钻井评估报告提交公司井控主管领导审批后下发执行。井下作业评估报告提交相关产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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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单位井控主管领导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十六条

在地质设计中,要根据《××年度吉林油田井控风险区块分级报告》,明确设计井的井控风险等级,并在设计封面右上角标明(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

第十七条

在工程设计中,要根据井控风险分级原则对设计井的井控风险类别进行确认,并且在设计封面右上角标明(I类井、II类井、III类井)。设计中要针对不同的井控风险级别,从井控装备配套、技术措施制定、监督管理级别等方面按照《钻井井控规定》和《井下作业井控规定》的要求进行细化、量化,提高设计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对于进行特殊评估的井,将《××井井控风险评估报告》与工程设计一起下发到井队。

第十九条

探井、评价井、天然气井和开发井的钻井工程设计需由公司井控管理办公室对井控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字。

第二十条

井下作业I类井的工程设计需由公司井控管理办公室对井控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字。II类、III类井工程设计按照各单位的审核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开工验收中井控内容的验收要求。

(一)I类井:由各采油厂或主管部门通知公司井控管理办公室参与验收。

(二)II类井:由各采油厂或主管部门的井控工程师参与验收。

(三)III类井:由现场监督负责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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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持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钻井和井下作业地质设计、工程设计、施工设计及井控管理、现场施工、现场监督等人员必须进行井控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要求培训岗位如下:

(一)钻井专业人员包括:

1.现场操作人员:钻井队大班司钻、正副司钻、井架工、大班司机、泥浆大班、泥浆工以及内外钳工等。

2.专业技术人员:钻井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工程管理人员以及欠平衡钻井技术人员等。

3.生产管理人员:主管钻井生产、技术、安全的各级领导、钻井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钻井队正副队长、指导员、安全员、钻井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等。

4.现场服务人员:井控车间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等。5.相关技术人员:地质设计、地质监督、测井监督以及测井、固井、录井、钻井液、取芯、打捞、定向井、中途测试等专业服务公司(队)的相关技术人员。

(二)井下作业人员包括:

1.现场操作人员,主要指井下作业队的司钻(班长)、副司钻(副班长)等主要生产骨干。

2.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设计人员、现场监督、工程师以及其他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等。

3.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指主管井下作业的领导和施工作业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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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的生产、技术、安全等管理人员。

4.现场服务人员,主要指井控车间的技术干部和现场服务人员。

5.相关技术人员,主要指测井、测试、试井、射孔、酸化压裂等现场技术服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自营区及合资合作区施工的应持证人员应持有大庆钻探吉林探区培训机构颁发的井控培训合格证。若持外油田的井控培训合格证,在施工前应参加“吉林油田井控规定培训”,合格后方可施工。“井控规定培训”由各采油厂、产能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培训教师由井控管理办公室指定。

第二十四条

除井控取证、换证的专项培训外,各单位、作业队伍要结合生产实际,以井控管理制度和文件、井控技术、井控装备、井喷案例以及井控应知应会等为主要内容进行日常井控知识和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岗位员工的井控意识和井控素质。

第五章

装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井控装备包括防喷器、控制装置、四通、内防喷工具、井控管汇及附属设施等。

第二十六条

所有井控装备及配件应是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认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队伍的井控装置由各使用单位自行保管,扶余综合服务公司井控车间负责统一建档动态管理,向井控管理办公室通报各单位回厂检验情况。在吉林油田施工的外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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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大庆钻探公司以外的工程技术服务队伍)的井控装备由扶余综合服务公司、大庆钻探钻技二公司和试油测试公司井控车间负责检修。

第二十八条

试压单位在现场试压,必须具备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发的井控车间资质或由上述井控车间颁发的试压委托书,并提供试压报告单,施工队伍监督试压过程。

第二十九条

井控装备的判废检验。

(一)公司各单位井控装备的判废检验工作由扶余综合服务公司井控车间负责。

(二)井控装备出厂时间总年限达到以下条件的应报废: 1.防喷器13年。2.防喷器控制装置15年。3.井控管汇13年。

4.判废后,如需继续使用,须经第三方判定实验,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三)检验合格的,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做好标记,不得继续使用。

(四)井控车间的井控装备检验人员应取得石油工业井控装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井控装备检验员证”,无损探伤检验人员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无损检测协会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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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

发生溢流、井涌、井口泄漏及井喷等井控突发事故,应执行逐级汇报制度。

(一)发生溢流或井涌时,施工队伍应在20分钟内向本单位应急办公室、井控管理部门及监督汇报,应急办公室立即启动预案预警程序。外部队伍施工的井,监督接到汇报后立即向事故井所属单位的总监汇报,总监立即向本单位应急办公室和井控管理部门汇报。各单位井控管理部门接到汇报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公司井控管理办公室汇报。

(二)发生井喷时,施工队伍应立即向本单位应急办公室、井控管理部门及监督汇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汇报。外部队伍施工的井,监督接到汇报后立即向事故井所属单位的总监汇报,总监立即向本单位应急办公室和井控管理部门汇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汇报。若现场出现爆炸、着火、人员伤亡和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严重事故时,施工现场人员可越级上报公司应急办公室并通报所属地有关部门协助救援。

(三)公司应急办公室接到井喷汇报后,立即向井控应急领导小组(见《井喷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值班领导和井控管理办公室汇报,并根据井控应急领导小组意见,启动相应井控应急抢险预案。

第三十一条

井喷事故分级及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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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Ⅰ级井喷事故。

(1)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造成超标有毒有害气体逸散。

(2)发生井喷并伴有油气爆炸、着火,严重危及现场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周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Ⅱ级井喷事故。

(1)含超标有毒有害气体的油(气)井发生井喷。(2)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事故,在12小时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企业自身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事故处理。

(三)Ⅲ级井喷事故。

油气井发生井喷,能够在12小时内建立井筒压力平衡,企业自身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事故处理。

(四)初步评估为Ⅲ级井喷事故时,启动吉林油田公司井喷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24小时内上报中油集团公司应急协调办公室,并同时将情况报工程技术分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质量安全环保部。

(五)初步评估为Ⅰ级、Ⅱ级井喷事故时,启动吉林油田公司井喷事故专项预案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以快报形式上报中油集团公司应急协调办公室,并报工程技术分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安全环保部。同时向属地省级、市级政府应急办和安监部门进行报告,同时要通过后续报告及时反映事态进展,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六)吉林油田公司钻采工程部(井控管理办公室)在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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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油集团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汇报上一月度井喷事故(包括溢流、井涌、井口泄漏事件)处理情况及事故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井控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井喷失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并每两年对预案进行修订,各单位要结合施工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井喷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井喷应急救援演习、各采油(气)及工程技术服务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井喷应急救援演习。

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井喷失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各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公司在扶余综合服务公司井控车间设立井控应急抢险中心。抢险中心要根据生产实际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工作。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各单位(部门)的井控绩效考核内容分为井喷事故(险情)和井控日常管理考核两部分,实行年度考核。

(一)井喷事故(险情)考核(权重为60%):发生1起井喷失控事故,扣除相关单位(部门)全部井控绩效考核分数;一年内发生2起井喷险情扣除该项分数的50%;发生2起以上井喷险情扣除该项全部分数。

(二)井控日常管理考核(权重为40%):井控日常管理考核实行“积分考核制”,每月度的扣分进行累计,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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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的扣除该项分数的10%,扣完为止。

第三十六条

公司井控管理办公室每月对各单位及施工队伍进行抽查,依据《井控管理考核细则》(见附件3)量化打分。

第三十七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驻吉林油田井控巡视员所提问题和集团公司井控检查提出问题纳入到此考核范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实施证据:

(一)《钻井井喷失控事故信息收集表(初报)》,编号NKKP-ZC-01。

(二)《钻井井喷失控事故信息收集表(续报)》,编号NKKP-ZC-02。

(三)《井下作业井喷失控事故信息收集表(初报)》,编号NKKP-ZC-03。

(四)《井下作业井喷失控事故信息收集表(续报)》,编号NKKP-ZC-04。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钻采工程部(井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吉林油田公司井控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吉油工程字〔2010〕81号)和《关于规范钻井和井下作业工程设计中井控内容及审核的通知》(钻采〔20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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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部门:钻采工程部 编 写 人:刘

邓校国 审 核 人:李亚洲 批 准 人:张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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