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_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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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

石两创示范办发〔2017〕26号

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根据《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石党办综)〔2017〕65号)文件安排,为做好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特制定了《石嘴山市科技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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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暂行

办法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

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年7月24日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年7月24日印发 — 2 —

附件

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

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进一步调动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宁夏国有企业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和《石嘴山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补充事项》(石党办发〔2017〕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2015—2017年)工作目标,抢抓宁夏沿黄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机遇,积极探索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人才、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作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石嘴山转型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全力推行。市两创示范办统一领导全市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非公经济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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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国地税、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及各县区全力配合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激励创新。积极抢抓我市列入国家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和宁夏沿黄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机遇,发挥自身优势,用好用足政策,建立长效、多元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扩大效应。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扩大试点影响,放大示范效应,大力提升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的吸引力,促使更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果聚集。

规范操作。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统筹协调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把握推进节奏,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先行先试。借鉴先进经验,结合石嘴山市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条 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市计划辅导培训30家以上企业列入试点名单,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力争完成3-5家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

第二章

试点范围与激励对象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以下企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及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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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科技创新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第五条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科技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具体范围由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本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六条

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对象,除满足本意见第五条规定条件外,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企业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自治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自治区院士后备人才计划、自治区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自治区创新团队主要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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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负责人,享受自治区特殊津贴专家,石嘴山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其参与企业股权激励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限制。

第三章

激励方式

第七条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一)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二)股权出售,即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三)股票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获批日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土地转让增值形成的利润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下同)。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40%。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 — 6 —

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第八条 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企业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形,选择不同方式实施分红激励:

(一)由本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40%用于激励。

投资项目净收益为该项目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营业成本和项目应合理分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税费后的金额。

(二)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以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但不高于70%用于一次性激励。

转让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的,转让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合作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合作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无形资产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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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费用后的金额。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投资收益为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九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应当按照科技成果投资、对外转让、合作、作价入股的具体项目实施财务管理,进行专户核算。第十条 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探索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分别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且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20%,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总水平(含岗位分红)的40%。

第十一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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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企业对分红激励设定实施条件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与激励对象约定相应条件以及业绩考核办法,并约定分红收益的扣减或者暂缓、停止分红激励的情形及具体办法。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的企业,对离开激励岗位的激励对象,即予停止分红激励。

第四章

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拟订激励方案。激励方案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负责拟订。激励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近3年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

(二)激励方案拟订和实施的管理机构及其成员;

(三)企业符合本意见规定实施激励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具体名单及其职位和主要贡献;

(五)激励方式的选择及考虑因素;

(六)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所需股权来源、数量及其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与激励对象约定的业绩条件,拟分次实施的,说明每次拟授予股权的来源、数量及其占比;

(七)实施股权出售的,说明股权出售价格或者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依据;

(八)实施分红激励的,说明具体激励水平及考虑因素;

(九)每个激励对象预计可获得的股权数量、激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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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企业未来3年技术创新规划,包括企业技术创新目标,以及为实现技术创新目标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管理等方面将采取的措施;

(十二)激励对象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股的,说明必要性、直接持股单位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应当出具直接持股单位与本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不发生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

(十三)发生企业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被解聘、被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特殊情形时的调整性规定;

(十四)激励方案的审批、变更、终止程序;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包括评估报告、内部决策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意见等)。

第十四条 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价值,应当分别经国有产权主要持有单位同意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一)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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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暂报其主管的部门、机构批准。

(三)私营企业应报送市科技局、市非公经济服务中心备案。第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

(二)激励方案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企业及现有股东利益;

(三)激励方案对影响激励结果的重大信息是否充分披露;

(四)激励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等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法律建议;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符合条件的,形成审批文件,正式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企业激励方案后,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但是对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进行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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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已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小微两创示范办公室负责全市试点工作,市科技局具体承担备案受理、审核、会商等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立石嘴山市股权与分红激励基金,采取借款和低息贷款等方式,支持帮助科研人员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需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困难。

第二十三条 试点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各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上下联动、群策群力,共同推进。各级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拟参加试点的企业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提出试点申请,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六条 试点企业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采用规范文本,制订激励方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并严格履行本意见第四章规定的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试点企业的激励方案获批后,企业应及时组织实施,并依法办理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变更、工商登记、纳税备案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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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企业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批的程序。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和调整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实施激励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于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市科技局。

第七章 政策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为了提高企业股权分置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首批列入全市试点的企业,按照企业资产总额,一次性给予5%~15%的补助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八章

第三十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经批准以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以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以上但不高于7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企业应当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价入股的股权中划出相应份额予以兑现。

第三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可按有关规定和本暂行办法实施分红激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私营企业参照本暂行办法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三十三条 驻石国有企业、院校、科研单位实施股权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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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激励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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