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互助方式_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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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互助方式
1、补助:参加太原市基本医保的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因患危、急、重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患特定病种在门诊就医的;异地安置人员和因公长期在外地工作,在市医保中心备案的医院就医的;因公出差、探亲、节假日外出期间因患危、急、重病在异地急诊住院的;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往异地医院就医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助范围与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范围一致。按照职工患特定病种在门诊就医的累计费用或一次住院发生的费用,依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在太原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进入大病医疗互助支付范围内医疗
费用,补助40%;
(2)经批准转往外地诊疗发生的进入大病医疗互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
用,补助35%。
在40%(35%)补助后,若个人自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5000元的(或虽未达到大病互助标准,单个人自负金额达到5000元的),按自付金额的20%另行给予补助。
2、救助:未参加太原市基本医保的职工按照职工在门诊(参照太原市医保特定病种)就医的累计费用或一次住院发生的费用,在一个互助期内达到5000元(含)以上按20%进行救助。
3、帮扶:凡参加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的职工,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本人医疗费自费部分在3000元(含)—5000元的,按15%予以帮扶。
4、特殊救助:凡经过医保和大病互助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医药费仍超过10万元以上或单位患重大疾病职工过多的,经本人和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属实、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市总领导同意,即可予以特殊救助。
一个互助期内最高补助限额为50000元,且大病医疗互助补助金与医保赔付费用的总和不超过职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