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办事指引厦门消防网_厦门消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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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二)编号: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审批单位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
四、审批对象
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
五、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福建省消防条例》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公消〔2014〕98号)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
六、申请条件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条件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3)与灭火
(一)事项名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2)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4、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2)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6)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上述中,仪器、设备、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104)的规定;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条件由总队确定并另行公布;操作人员鉴定合格但尚未取证的,应当出具经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成绩;质量管理体系或评估过程控制体系主要包括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制定的相应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管理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条件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4)符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经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的人员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3)符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经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的人员六人以上;(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3)符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经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的人员十人以上;(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6)2014年5月1日前具有3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经历,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活动。
4、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符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经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的人员八人以上;(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符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经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的人员十二人以上;(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5)2014年5月1日前具有3年以上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经历,申请之日前3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上述中,仪器、设备、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104)的规定;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条件由总队确定并另行公布;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是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印发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第13条及其附件1的规定;操作人员鉴定合格但尚未取证的,应当出具经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成绩;质量管理体系或评估过程控制体系主要包括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制定的相应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管理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符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经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的人员;临时一级、二级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者是符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经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及具有消防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
临时一级资质申请时间截至2014年10月31日。临时资质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12月31日。
七、办理方式
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9、10号消防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5.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质量管理文件;
7.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8.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三年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支机构)申请表 2.申请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3.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法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5.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三)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符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经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人员名录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5.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质量管理文件;
7.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2014年5月1日前具有3年以上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经历,以及申请之日前3年内已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有效证明文件。
上述申请材料中涉及的“营业执照”、“身份证”、“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应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九、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
窗口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凭证》,给予办理。
(二)经办办理
经办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各类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料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综合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的意见。
(三)审批签发
审批人对给予或不给予资质许可做出审批。
(四)出具文书
窗口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报人取件。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专家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二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工作,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专家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免费
十二、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9、10号消防窗口 咨询电话:0592-7703119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三)网站地址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厦门消防网(http://www.daodoc.com/)。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7703900 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ww.daodoc.com/wyts/
十四、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