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微型课题管理办法_微型课题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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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号

南宁市教育科学微型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宁市教育科学微型课题的管理,提高微型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更好地发挥微型课题研究对教育教学的积极促进作用,提高学校教师开展微型课题研究的动力,根据南宁市教育局下发的《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微型课题研究的指导意见》(南教科研„2012‟4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教育科学微型课题主要研究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即时梳理、筛选和提炼,使之成为一个课题,并吸取各种有利于解决问题的理论、经验和技术,在较短的时间内加以研究实践,探寻问题解决的办法,促进经验的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教育科学微型课题。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四条 教师针对自己教育教学中遇到的困惑,选取最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思考,确立研究课题,寻找合作伙伴组成研究小组进行研究;或者以教研组、年级组为单位,征集教育教学问题,对问题进行归类,组织遇到同类问题的教师进行研究。第五条 课题研究者在选题的基础上广泛查阅资料,了解当下同一问题的研究成果,并以此为参考决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第六条 由课题研究者填写《微型课题申报评审表》,经教研组或年级组讨论,由学校微型课题研究领导小组审核后以学校文件形式立项。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经批准立项的微型课题,由学校组织召开课题开题会,由课题负责人介绍研究方案,组织骨干教师进行课题答辩。

第八条 微型课题研究包括分析问题、收集资料、寻找对策、实践应用、解决问题、总结反思等过程。教师在研究中要积极撰写教育教学案例、反思笔记等反思性材料,积累自己对问题的认识。教师要通过读书、学习、思考,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加以验证。

第九条 学校科研室负责对本校立项的课题进行全程管理,督促各课题组及时将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进行归档,每个课题建立独立的档案材料。

第四章 课题鉴定、验收

第十条 研究过程结束,课题组对研究过程中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加工整理,针对课题研究目标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撰写研究报告。研究报告要有第一手材料支撑,把研究过程作为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微型课题研究结束后课题组向学校科研室提出结题申请,由学校科研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提交材料进行鉴定,并在校内进行展示推广。

鉴定通过的课题由学校颁发校级结题证书。第十二条 南宁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定期组织微型课题市级鉴定评审。学校科研室可从本校所结题的微型课题中推选优秀的课题申报市级鉴定,申报时需要上报结题材料一式五份,并承担部分专家鉴定评审费。

第十三条

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成果鉴定书、主要阶段成果、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总结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市级鉴定专家由南宁市教科所聘请。鉴定专家在认真审阅微型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是否通过鉴定的评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第十五条 通过鉴定的微型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由南宁市教育科学研究所颁发“南宁市教育科学微型课题结题证书”。

第五章 成果的管理和推广

第十六条 通过市级鉴定的微型课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研究者所有,南宁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拥有宣传介绍和推广应用该成果的权利。

第十七条 通过市级鉴定的研究成果由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和南宁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存档备案,可以作为研究人员考核和评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要定期召开微型课题研究成果交流会,或进行现场答辩,或组织教学观摩,或开展主题研讨与交流,加大微型课题成果校内交流力度。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在校园网上开辟专栏,展示微型课题研究成果。

南宁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定期组织通过市级鉴定的微型课题研究成果交流会、展示会、观摩会等,推广优秀的科研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微型课题研究不得剽窃他人成果,不得利用课题名义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取消结题资格,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南宁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南宁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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