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答辩_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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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答辩状
原告陈X诉广东XXX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广东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2013)湛吴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案),现依法对被告一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答辩,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一与被告二于2005年10月21日、12月23日分别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属约定不明的情形,且也违反了合同纠纷“或仲裁或诉讼”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该协议条款无效。因此,原告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200号和(201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866号认定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此合同的约定争议条款对原告无约束力。
二、针对被告一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第二、第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原告现在系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并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两被告主张结算工程款的权利,原告有权列被告一为被告,《起诉状》中已明确说明,不赘述。
三、XX市法院作为被告二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3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所述,本案由贵院审理于法有据,请求法院驳回被告一的管辖权异议。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