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稿_本科合同法讲稿展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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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稿
一、概述
1、现行的《合同法》:1999.3.15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10.1施行。共23章,428条。
2、合同的概念: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合同的类别:《合同法》规定的列名合同共十五种: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适用范围不含(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签订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不违反法律等原则。
2、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口头及其它形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未采用,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
(2)内容: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②标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标的是合同的“核心”,如不明确或没有,会引起纠纷,甚至诉讼;③数量;④质量(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⑤价款或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起止日期)、地点(包括标的交付、提取;工程建设项目地;劳务的地点;报酬、价款结算地)关系到当事人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发生地,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地;履行方式⑦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偿付赔偿金以及意外事故的处理等),法律规定责任范围的按规定;没有的,双方协议。⑧解决争议的方法(或裁或审制)详解。
3、合同的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
(1)《合同法》第12条2款:“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出一定格式的文本,未经协商且不更改。《合同法》为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39、40、41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①提出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合理方式提清对方注意相应条款,予以说明。②具有《合同法》中第52、53条规定情形的及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③对格式条款理解争议,按通常理解解释、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格式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规定5种合同无效:一方欺诈、协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规定以下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要约与承诺
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一方要约一方承诺,经签字、盖章,合同成立。是法律行为,双方一旦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1)要约: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并列明合同条款,限一定期限承诺的意思表示: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我们还应掌握要约生效、撤回、撤销的法律概念。
(2)承诺:在有效期内,“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
①承诺在何种情况下生效?:a、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b、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c、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②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a实质性: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B非实质:以外的,如增加建设性、说明性条款。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售楼书》:购房人大多认为是开发商的承诺,从法律意义上是要约邀请,当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了调整。为避免纠纷,写进合同为宜。
5、缔约过失
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未履行依诚实信用而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43条
3种情形)(1)恶意磋商;(2)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3)其它违反诚信。
(案例)甲、乙出版社就某项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出版社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商业秘密)被甲方得知,甲推迟与乙签约,开始针对性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不正当的竞争,承担„„责任)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法规,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其规定。(举例)如:
2、无效合同,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5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1)自始无效和部分无效;(2)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受影响。
四、合同的履行
1、(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契约必须严守”规则);(3)公平合理原则;
2、价格制裁条款(价格的执行不利于违约方的原则)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期交付的,政府调价,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的,价涨,按原价。价降,按现价。逾期提取标的物或付款,价涨,按新价,价降,原价。
3、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1)处理办法:协商补充、按照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如仍然不能确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没有的,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从其规定。
3、履行地点: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它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期限、费用、方式(略)。
4、当事人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互负债务,无先后,一方在对方履行前、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2)先履行抗辩权(应先履行未履行或不符合约定,后者可拒绝„„);(3)不安履行抗辩权(证据、否则违约)①经营状况恶化;②转移资产;③丧失商誉;④其他情形。(4)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及部分履行债务(部分履行,债权人可拒绝,但不损害权人利益除外)。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
(1)合同变更:当事人应协商一致。遵守法定形式(规定办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变更内容明确,否则视为未变更
(2)合同的转让:a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即可。
不得转让之情形a、合同性质、约定、法律规定;b、债务转让: 应经债权人同意,否则无效。新债务人不得使用抵销权,这与债权转让不同。
(3)当事人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规定:合并后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的,除债权人、义务人有约定,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约定解除
①协商一致;②按合同中约定条件解除;
(2)法定解除五种 ①不可抗力:效力--------法定解除权、免除违约责任。义务------及时通知、举证责任。(举例)②一方口头、行为表明不履明主要债务;③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④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其它规定情形。(2—5)系非违约方解除权。
(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未履行,终止;已履行,恢复原状,要求赔偿,其他补救措施。
七、违约责任
未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应承担损害赔偿金(补偿金)、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消法》49条目前唯一惩罚性赔偿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举例:王某和企老板,某日打的,说去某宾馆签约须8点40分赶到,否则损失8万元,李司机(个体户):没问题。加油、绕道、堵车、撞人,过期。王签约未成,诉李赔8万元,属实。怎样结果?
违约金:过高(超过30%为标准,适当减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要求增加。违约金和约定损害赔偿金不可并存。
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并存。定金、违约金可以选择适用。定金合同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八、解决合同争议方式
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起诉。
九、有关我们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
1、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主要涉及《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等与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我们银行的借款方有农民、个体老板、公司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等。2015年我们银行从我接手后诉讼了8件,截至今年6月份已诉讼了8件,即将诉讼的28件,具体金额我没有统计,在座的客户经理应该很清楚。现在大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只有一部分的债权得已实现。通过统计发现: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
a、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有些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个别信贷人员贷前审查把关不严,对申请贷款的客户审查不到位,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或者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仍给予放贷。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我认真分析了我们已经诉讼的16个和即将诉讼的28个案件材料反映,大多数贷款合同表面看是有担保,实际形同虚设,实际上有的担保人在多起贷款中担保。
b、对借款用途考察不细,对实际用款人和办理贷款手续的人是否一致考察不到位(结合银行提供的28户欠款客户情况说明)。在借款用途上一部分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等,但有大部分贷款被用于放高利贷、炒股票、赌博等消费领域。有些客户在贷款时把自己的身份证、印鉴交给个体老板和代办员,让他们代办贷款手续。实际却没有得到银行的贷款。贷款被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实际借款人不偿还借款,金融部门只能起诉那些顶名贷款人,而不能起诉那些实际用款人,而这些顶名贷款人并没有实际用款,所以在诉讼中不愿意承担还款义务。
c、对借款人的资产变化情况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导致资产流失,不能足额及时还款。有的借款人在向银行贷款时,经济状况良好,后由于天灾人祸、不可抗力、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以至于无力偿还银行借款。
d、清欠不及时,诉讼时效过期。
(2)、贷款手续弄虚作假,担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
a、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违规贷款、担保抵押。比如吾能种猪场的一笔贷款,他是借用别人的猪场骗取我们银行的贷款,现在虽然已经起诉了,但是老板黄崇勋已经跑路了。
b、债务人之间互相担保。在审理、执行中发现:比如,联兴伞业与梓阳大药房的互保贷款,舒海锋和祝凯的互保贷款,此类贷款的债务人又是另外银行贷款的担保人。只注重担保的形式要件,而不注重担保的实质要件,将担保流于形式。
c、诱发刑事、违纪案件发生。有的信贷员明目张胆、明码实价地公开向用款人要好处、要回扣。近几年因为在签订、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中,银行的信贷员因无法收回、占用巨额贷款资金携款逃跑、或者涉嫌索贿、贪污被刑事处罚的,因违纪被降职处分的案件已有发生。有些人到处贷款借债,却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者随意挥霍贷款消费,一旦银行催收欠款,出借人的利益无法实现。
2、减少金融借款纠纷,降低金融风险的几点建议。
(1)、规范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审批手续,从源头上减少金融风险。为了降低金融风险,金融部门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要求信贷员对贷款的回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说情的人、帮忙的人,信贷员、审批人等。但仍有部分贷款因金融部门在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时不严格,导致贷款不能到期正常回收,因此金融部门还应该加强制度的监督和落实。定期对贷款发放情况、清收情况做检查,特别是在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信贷员要多走访农户、村干部,了解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等,各银行、信用社之间建立微机联网系统,一经发现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坚决不予贷款。具体做到:a、建立健全和落实信贷人员承担信贷风险制度。对确因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严重违反信贷制度而造成的信贷风险,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由信贷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所造成风险的贷款份额,以此警示信贷人员和规范信贷行为,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打消信贷人员所持有的“收不回来有法院”的依赖心理。b、建立贷款客户诚信调查制度。诚信调查对避免贷款风险起着很大作用,信贷员在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他们是否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是否欠金融机构、其他村民款等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的借款人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并依靠村、镇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金融机构还可以与法院执行机构沟通被执行人名录,形成一种长效的贷款借款人诚信体制管理机制。
(2)、取消简单的互相联保的固定数额贷款方式,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贷款模式。对于有还款能力,资信状况好的借款人,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采用实物抵押和公务员或有资产的人信用担保双重担保的模式,并且要保证质押、抵押、保证合同的法律登记形式要件的规范,在适当的用款比例中放贷款。要坚决取消过去那种三户、五户互相担保,实际没有担保的信用担保方式。也不能一律要求借款人都一次性(一组)贷款9万或15万元,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用款量和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比例掌握放贷款数量,一般贷款量不应超过资产的1/3或1/2,即:借款人和担保人按全部总资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按资产总额的1/3或1/2提供贷款,这样借款人对偿还贷款有积极性,不至于发生资不抵债而拒绝还贷款或不能还款的情况。
(3)、加强对金融部门信贷员和农民的金融信贷风险意识的培训和宣传,责、权、利相统一。金融部门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发放贷款实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督,责任到人,跟踪管理。对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有否变化等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回笼;信贷员对于自己辖区的农民贷款负全部责任,一旦不能收回贷款,将面临下岗清欠的责任,一旦索贿受贿将面临被开除银行队伍的风险,因此信贷员在正常发放贷款,挣到了高额绩效工资的同时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清欠责任重大,不敢轻易违规发放贷款。法院可以就案讲法,在农村就一些有影响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就地审理、召开执行大会,让那些逃债的、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人无处藏身,让群众知道拒还贷款的法律后果并引以为戒。
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第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第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第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4、金融借贷过程中涉及的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 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 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