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_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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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相关单位申报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7〕1926号)相关要求,制订此申报指南。具体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
1.2019年重点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项目。
2.2019年重点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项目。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2019年重点支持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联网窗口平台(以下简称:联网窗口平台)服务奖励项目。
2.2019年重点支持经《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认定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服务奖励项目。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 1.小微企业融资担保
对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单户在500万元(含)-800万元(不含)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在5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再担保业务奖励比例按照担保业务的奖励比例减半执行。单个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中小企业融资租赁
对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机构,单户融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户融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融资租赁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服务奖励项目:对于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联网窗口平台和经认定的示范平台、示范基地,根据服务绩效及相关工作情况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 1.小微企业融资担保
(1)申请融资担保奖励的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注册地在本市且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无严重不良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担保机构当年在北京市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担保机构当年在北京市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4)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的2倍以上,且代偿率不超过2.5%。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对单个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8)服务的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小微企业应属于《〈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高精尖领域范围、符合《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相关要求,其他行业小微企业应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
(2)申请再担保奖励的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注册地在本市且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无严重不良记录。
3)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再担保机构当年在北京市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再担保机构当年在北京市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4)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5)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1%。6)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7)服务的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小微企业应属于《〈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高精尖领域范围、符合《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相关要求,其他行业小微企业应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
2.中小企业融资租赁
申请融资租赁服务奖励的融资租赁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从业资质,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含)以上。
(2)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近3年在行业经营、纳税、诚信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3)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4)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服务,且融资租赁年化手续费(服务费)率不高于2%。
(5)融资租赁机构在北京市新增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户数占融资租赁机构在北京市全部新增融资租赁企业户数的50%以上。
(6)融资租赁机构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7)服务的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小微企业应属于《〈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高精尖领域范围、符合《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相关要求,其他行业小微企业应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服务奖励项目:申请服务奖励的联网窗口平台、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示范作用和带动服务资源能力,能够覆盖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
(2)能够与市级枢纽平台形成协同互动,积极响应市级枢纽平台的工作调度和监督指导,定期填报有关信息系统、上报服务数据。
四、申报方式及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须按照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登录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申报项目由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工作(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除外)。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书面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各区报送的项目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投资评审。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一;
(二)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二;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服务奖励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