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作业中检验_第二次作业之检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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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作业中的检验
21.1 一般规定
21.1.1 作业中的浮式装置应接受年度检验、换证检验及临时检验,检验的目的是保证浮式装置的结构和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1.1.2 作业中的各种检验由发证检验机构进行,安全办公室可随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1.1.3 年度检验在证书的每个周年日前或后三个月内进行,检验合格后应在证书上进行签署并签发检验报告。
21.1.4 换证检验间隔期为五年,应在证书届满日前进行,检验合格,将签发新的证书及相应的检验报告。考虑到生产的安排可给与三个月的展期,21.1.5 结构、系泊系统、通用设备及管系、电气装置、监控系统以及其他本章未规定的检验项目应按发证检验机构规范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
21.1.6 坞内或水下检验的要求按发证检验机构规范的规定办理。水下检验应在水面平静、能见度好的情况下由验船师监督进行,水下检验机构应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潜水员应有资格证书。
21.1.7 对于起重机应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进行年度全面检验和吊重试验并在起重设备检验薄上进行相应的签署,吊重试验合格后应签发起重设备检验与试验证书。
21.2 年度检验项目 21.2.1 总体布置及操作
(1)查看总体布置是否有所改变;(2)对人员的配备及资格进行核查;(3)对操作程序及应急预案进行检查。21.2.2 载重线
(1)浮体舷侧载重线标志检查;
(2)影响浮体储备浮力的一切开口的水密性或风雨密性检查;(3)泄水管、卫生排水管及其上阀件的技术状况检查;(4)排水舷口和挡板检查;
(5)舷墙、保护拦杆、通道及其保护人员的设施检查。21.2.3 油、气、水处理系统 21.2.3.1 一般事项
(1)向操作人员了解整个系统的运行情况;(2)查看本系统的运行日志;(3)查看本系统检修记录;
(4)查看总体布置是否有所改变。21.2.3.2 安全保护装置
(1)检查高、低压控制系统的技术状态,并做报警和关断动作试验;(2)对大气柜的透气装置及溢流装置进行检验;
(3)对温度控制系统进行检验并做报警和关断动作试验;
(4)对液位计及液位控制系统进行检查,并做报警及关断动作试验;(5)外部检视安全阀的技术状态,核定安全阀的开启压力;(6)检查安全阀前的截止阀并查看锁紧装置;(7)检查减压阀的技术状态;
112(8)外部检查关断阀的技术状况;
(9)对急关断站进行外部监视,并做关断动作试验。21.2.3.3受压容器
(1)检查绝缘包覆状况;
(2)对无绝缘的容器检查腐蚀、变形、裂纹及有无其他缺陷;
(3)检查人孔、手孔、法兰和短管节等处是否有漏泄迹象,螺丝有无松动;(4)检查容器的支承结构,工作平台,梯道扶手是否完好;(5)检查电接地情况;(6)记录各仪表参数。21.2.3.4 回转机械
(1)在工作状况下对回转机械进行外部监视,查看运动部件运转是否正常,有无漏泄迹象;
(2)记录各种参数。21.2.3.5 火炬和空放管
(1)查看火炬的燃烧情况从而判断火炬头的技术状况;(2)查看引燃装置的状况;
(3)检查热、烟对设备,工作人员以及直升机起降有无影响;(4)检查空放管技术状况以及支承紧固情况是否完好; 21.2.3.6 管路
(1)检查是否有严重变型、腐蚀等缺陷;
(2)检查法兰,阀和附件等连接处是否有漏泄和松动现象;(3)检查支承,管夹是否良好;(4)检查包覆是否完好;
(5)检查管路是否有剧烈的振动;(6)检查管路的膨胀补偿情况;(7)对软管质量进行外观检验。21.2.4 防火安全
21.2.4.1 逃生及脱险路线检验(1)检查逃生通道的畅通性;
(2)检查脱险路线是否有障碍,标志是否清晰。21.2.4.2 结构防火检验
(1)检查防火墙及甲板的技术状况及完整性是否完好;(2)对防火门、防火闸及各种贯穿件进行检查;(3)对防火门及防火闸做关闭试验。
21.2.4.3 灭火控制室、灭火剂站室及防火控制图检查(1)检查控制室各控制盘、仪表是否正常;
(2)检查灭火控制室及灭火剂站室通风及整洁情况;(3)检查灭火控制站点的操作说明是否完好;
(4)检查防火控制图是否完好以及贮存和张贴情况。21.2.4.4 消防水灭火系统检验
(1)对所有的消防泵进行运转试验;
(2)检查消防总管的技术状况;(3)检查隔离阀的技术状况;
(4)检查消防栓、消防水带,水枪的技术状态;
113(5)选择部分水枪做喷水喷雾试验;(6)检查国际通岸接头的配备及技术状态。21.2.4.5 水喷淋灭火系统检验(1)对供水泵做启动,运转试验;(2)对喷水报警进行试验;
(3)对雨淋阀进行检查并做开启动作试验;(4)对管路阀件及喷嘴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5)查看湿管部分的水压;
(6)检查压力水柜的技术状况。21.2.4.6 泡沫灭火系统检验
(1)对供水泵及泡沫浓缩液泵进行启动、运转试验;(2)检查泡沫浓缩液的数量和质量及更换记录;
(3)检查泡沫浓缩液贮存装置的技术状况及贮存环境是否合适;
(4)检查泡沫溶液比例混合器及泡沫的空气比例混合器的技术状况;(5)检查管路及阀件的技术状况;
(6)检查软管,喷枪及泡沫的技术状况;
(7)对高倍泡沫系统的风机进行运转试验。21.2.4.7 高压CO2系统
(1)检查CO2贮瓶及启动瓶是否有腐蚀及漏泄迹象;(2)检查自动启动系统及手操施放装置的技术状态;(3)检查各分配阀的技术状态及铭牌是否正确;
(4)做施放前的报警试验;
(5)检查管、管件、阀件、仪表及其他部件是否正常;
(6)检查灭火剂的称重记录(在第2或第3个年检时对CO2瓶进行称重); 21.2.4.8 低压CO2系统检验
(1)检查贮存装置的隔热绝缘及隔热层真空是否合格;(2)核查贮存装置上的安全阀的技术状态;(3)检查安全阀前的截止阀的技术状态;
(4)对分配阀及其遥控和手控装置进行检验;(5)检查液位计的状况并核定贮液量;
(6)对低液位报警进行试验;
(7)对高、低压传感器进行报警和启动制冷机试验;(8)对制冷机组进行手动启、停试验;(9)检查施放前的报警试验;
(10)检查管路、喷嘴及其他部件是否正常;(11)对制冷机组进行转换试验;
(12)对灭火控制及各处所释放时间进行检查与核定;(13)检查释放操作说明书是否完好。21.2.4.9 大型和手提灭火器检验
(1)根据防火控制图检查各处所灭火器的配备数量和位置是否正确;(2)核查处所内所配灭火器的种类是否适合;(3)检查灭火器的驱动压力是否合格;(4)检查灭火剂的更换日期;
(5)检查干粉灭火器是否有板结现象;
114(6)检查灭火器上的阀件、仪表、管子,释放机械是否完好。21.2.4.10 消防员装备检查
(1)检查个人防护设备的状况是否完好,尺寸是否合适;(2)检查呼吸器的数量及压力是否合格;
(3)检查消防员装备的配备数量及配备地点是否合适。21.2.4.11 探火系统检查
(1)检查探头的布置及状况;
(2)对自动探火系统,选择部分探头做失火报警试验,如有推动关断和释放灭火剂功能的,则做关断和释放动作试验;
(3)对手动按钮进行检查,并做手动报警试验;(4)对失火控制盘进行检查。
21.2.4.12 风、油切断及开口关闭装置的检查。(1)对燃油速闭阀进行外部检验并做关断试验;(2)对燃油泵做关停试验;
(3)对风机做关停试验;
(4)对被保护处所的一切开口进行关闭试验;
(5)对于高倍泡沫保护的处所当释放泡沫时要有足够的透气,用做透气的开口不能关闭,用做透气的风机当释放完成时才能关闭。
21.2.5 防爆安全
21.2.5.1 危险区及其通风检验
(1)检查危险区的范围是否有所改变,是否增加了临时的遮蔽和房间以及其他设备;(2)检查围蔽危险处所气密门及气锁间的情况;
(3)检查危险区内的动力通风并做风机故障报警试验;(4)检查危险区动力通风的独立性;(5)检查通风导管的技术状况;
(6)检查相邻的正压通风和负压通风区的压差;(7)对气锁间做失压报警试验。
21.2.5.2 可燃气体探测系统检验
(1)检查探头是否有损及是否有脏堵现象;(2)用样气做报警及关断动作试验;(3)检查控制板的技术状况;
(4)检查手提探测器的数量及技术状态。21.2.5.3 惰性气体系统检验
(1)对整个系统在工作状态下进行外部检查;
(2)对惰气发生器、洗涤塔、鼓风机进行检查;
(3)对隔离阀、主控制阀、止回阀、甲板水封进行检查;(4)对洗涤塔的冷却水位进行检查;(5)对甲板水封的自动充水进行试验;(6)对下列报警进行试验: ① 洗涤塔水压或流量低; ② 洗涤塔水位过高;
③ 惰气总管气温过高; ④ 惰气总管含氧量过高;
⑤ 惰气总管压力过高及过低;
⑥ 鼓风机故障;
⑦ 惰气发生器供油不足; ⑧ 惰气发生器动力源丧失;
(7)对固定式及手提测氧装置进行检查并校核其精度。21.2.5.4 危险区内引爆源的排除检验
(1)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明火、表面高温、磨擦和撞击火花存在的可能;(2)检查危险区内是否存在表面高温;
(3)检查原油泵舱内所有泵浦在临近轴承处的外壳上以及泵的转动轴穿过舱壁的填料函处的高温报警装置是否正常;
(4)检查危险区内防静电引爆的措施;
(5)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防止杂散电流电弧引爆的措施;(6)检查危险区内是否防止无线电频率诱发火花引爆的措施;(7)检查在危险区内是否存在自燃及其他化学反应所产生的引爆源。21.2.5.5 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下列检验:
(1)对防爆电气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一般外观检查;
(2)核对防爆电气设备的型式、等级、级别及温度组别是否合适;
(3)检查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防护是否合适;(4)检查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情况;
(5)防爆电气设备的年度检验的详细要求应按国际电工委员会《危险区域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标准(IEC 60079—17)中所指明的外观检查(V)和近观检查(C)的项目进行。21.2.5.6 对防爆电缆进行下列检验:
(1)检查电缆的选型是否正确;
(2)对电缆的布置、安装及其技术状况进行外观检查;(3)对绝缘电阻进行抽查测量。
21.2.5.7 对设在危险区内的柴油机进行下列检验:(1)对表面高温的消除措施及可靠性进行检查;(2)对火星消除设备进行检查;(3)对排气管的密封性进行检查;(4)对高温报警装置进行试验;
(5)对电控线路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
21.2.5.8 对认可的有火压力容器进行下列检验:(1)对高温报警和停止装置进行试验;(2)对阻火器、火星消除器进行检查;
(3)对火焰故障探测进行报警及关断试验;
(4)对燃油管路上的高低压传感器进行报警及关断试验;(5)对通风流量或压力低传感器做报警和关断试验。21.2.6 救生设备
(1)检查救生设备的布置是否发生变化;
(2)检查救生设备是否有短缺、损坏等情况;(3)根据实际可行对救生艇和救助艇进行降落试验;(4)检查逃生通道的畅通情况;
(5)检查逃生通道和集合登艇站以及艇筏降落区域的照明和应急照明;(6)检查救生艇、筏操作须知及应急布署表的张贴情况。21.2.7 无线电通讯设备
116(1)通信设备的效用试验;
(2)无线电通信设备备用电源的可靠性及容量检查;(3)搜救雷达应签器电源的有效期检查。21.2.8 信号设备
(1)各种专用标志及信号的完整性检查;(2)信号灯及其故障报警装置效用试验。21.2.9 起重设备(年度全面检验)
(1)检查起重机基座和甲板上的固定零部件;(2)对起重机和绞车进行全面检查;(3)对活动零部件及钢索进行全面检查;(4)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效用试验。
(5)在第四个年度检验时应作吊重试验,如不能按期进行吊重试验,可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展期。
21.2.10 直升机设施
(1)对甲板防滑网、识别标志、埋头系固点、着陆灯、探照灯、排水口应急通道、应急备品以及安全网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2)检查扇形区内障碍物以及起重机、天线等障碍物的标志和照明;(3)检查计测风向风速的设备;
(4)检查和试验为直升机服务的通讯导航设备;(5)对加油设施进行检验和试验;
(6)消防设施的检验详见防火安全检验项目。21.2.11 人员健康和保护(1)医疗室外观检查;
(2)医疗设备配备及技术状况检查;(3)通风、空调及采暖设备效用试验;(4)通风筒及导管外观检查;(5)噪声测量;
(6)振动检查;
(7)栏杆、扶手、护笼检查;(8)运动部件防护检查;(9)高温及低温表面防护检查;(10)防滑措施检查;(11)防人员磕碰措施检查;(12)饮水及洗眼设施试验; 21.2.12 吊篮
(1)对吊篮进行检查和吊重试验;
(2)检查吊篮的维修,保养及吊重试验记录;(3)检查吊篮操作程序或手册。
21.3 换证检验项目
21.3.1 总体布置及操作的换证检验与年度检验项目相同。21.3.2 载重线的换证检验与年度检验项目相同。21.3.3 油、气、水处理系统
21.3.3.1 除完成年度检验的项目外尚应完成下列项目: 117(1)对受压容器在拆开的情况下做内部检验,不能做内部检验时,可用测厚代替内部检验,其测厚计划应经批准;
(2)对回转机械在拆开状况下进行检验;
(3)对影响安全的重要管汇,管段在拆开状况下进行内部检查,当不可能做内部检验时,可用测厚来代替内部检验,其测厚计划应经批准。
21.3.4 防火安全
21.3.4.1 除完成年度检验的项目外尚应完成下列项目:(1)对高压CO2储瓶进行称重;
(2)对高、低压CO2系统及其他气体系统进行吹通试验;(3)对低压CO2系统中的安全阀的启闭压力进行校核;(4)对水喷淋系统选择部分喷嘴做喷水试验;(5)对泡沫浓缩液进行化验。
21.3.5 防爆安全
21.3.5.1 除完成年度检验的项目外尚应完成下列项目:
(1)对惰气发生器、洗涤塔、风机、甲板水封、冷却水泵在拆开状态下进行检查。(2)防爆电气设备的换证检验应按国际电工委员会《危险区域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标准(IEC 60079—17)中所指明的详细检查(D)的项目进行。21.3.6 救生设备
21.3.6.1 除完成年度检验的项目外尚应完成下列项目:
(1)检查救生设备的布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处于立即可用状态;(2)检查救生艇和救助艇的吊艇架和降落装置;
(3)救生艇和救助艇降落至水面并进行脱钩试验、艇机启动试验及水喷淋试验;(4)核对救生艇属具;
21.3.7 无线电设备的换证检验与年度检验项目相同。21.3.8 信号设备的换证检验与年度检验项目相同。
21.3.9 直升机设施的换证检验与年度检验项目相同。
21.3.10 人员健康和保护以及吊篮的换证检验与年度检验项目相同。
21.4 临时检验
21.4.1 如遇下列情况,责任方应向发证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1)发生影响安全的事故;(2)更改使用区域
(3)更改名称、登记港或责任者
21.5 改建检验
21.5.1 现有油轮或柱稳式平台欲改建为浮式装置时以及对现有浮式装置进行重大修改时,申请人应申请发证检验机构对浮体的状况进行勘验、测厚以及经强度核算认为合格后,方可进行改建工作。
21.5.2 改建中的图纸审查、改建中的检验和试验以及改建合格后的发证可比照第20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21.6 初次进口现有浮式装置的检验
21.6.1 申请人应申请发证检验机构对现有浮式装置进行购买前的全面勘查。
21.6.2 如购买的浮式装置不进行改建,则应由发证检验机构进行初次检验,合格后,118 签发相应的证书、记录和检验报告。初次检验时,应审查原发证机构批准的图纸资料及签发的证书、记录及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验,现场检验内容与换证检验的内容相同。
21.6.3 如对购买的浮式装置进行改建,则应符合本章21.5的要求。
21.7 修理检验 21.7.1 当对现有浮式装置进行重大修理时,申请人应申请发证检验机构对所修理的项目进行检验。
21.7.2 发证检验机构应对影响安全的修理项目进行图纸审查、现场检验和试验。21.7.3 修理检验宜与换证检验结合进行。
21.8 改造检验
21.8.1 当对现有浮式装置进行改造时,申请人应申请发证检验机构对所改造的项目进行检验。
21.8.2 发证检验机构应对影响安全的改造项目进行图纸审查、现场检验和试验。
21.8.3 修理检验宜与初次或换证检验结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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