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何去何从_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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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何去何从

中央财经大学民泰金融研究所《中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14)》课题组

执笔人:廖新华 周欣

公元前353年,齐将田忌、孙膑通过围困襄陵解了邯郸之围,成就了“围魏救赵”的典范。此后2000多年,这种表面看来舍近求远但直取问题本质的方法不断启迪着后人。在年复一年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观察中,我们逐渐意识到,债券市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方式不应局限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本身,在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下,通过为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型区域性商业银行)提供特殊的债券融资渠道,使其具备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的能力,亦不失为一种能够在短期内迅速提升中小微企业债务融资服务数量和规模的有效方式。

1.中小商业银行负债来源的有限性

2010年,课题组在比较单位网点中小微企业客户数和贷款规模时发现,与大型银行相比,中小银行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方面更具有优势,但是中小商业银行也存在网点少、分布地域小的缺陷,在存款利率严格管制的情况下,营业网点少而且集中限制了中小银行吸收存款做大负债业务的能力。在资本充足率、存款保证金率和存贷比率等指标考核体系下,中小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能力因负债业务规模有限而难以充分施展。

除吸收存款外,中小银行固然可以通过发行普通商业银行金融债或次级债来扩充负债业务规模或补充附属资本,但是当时中小银行的实际新增发债规模与其负债规模变动并不成比例。2010年,金融债发行总额为1.38万亿元人民币,其中政策性商业银行共发行金融债1.16万亿,约为金融债发行总规模的83.71%,五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共发行金融债922.3亿元,约为金融债发行总规模的6.67%,相比之下,规模相对较小的区域性商业银行(即非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仅发行了169.9亿金融债,仅为金融债发行总规模的1.23%,而同期此类银行新增负债规模占全部银行类金融机构新增负债规模的比例达21.2%。

针对这一现状,课题组撰写了《专项金融债实施方案与比较》,该方案中对中小微企业界定、合格中小银行资格界定、优惠政策、专项金融债资金来源及募集方式、专项金融债资金额度分配、信息披露制度、检查与审计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2.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出现与发展

2011年,在货币政策偏紧、银监会加大对于商业银行存贷比的监管、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的严峻形势下,银监会加快专项金融债的推出进程,我们在2010年报告中所提及的专项金融最终在2011年破茧而出。

银监会于2011年5月25日印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十条”)对于推动小企业专项金融债具有重要意义,“银十条”中明确提出“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2011年10月24日,银监会再次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对“银十条”进行了细化,对于小微企业转向金融债的发行提出了包括“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等具体实行要求,试图在帮助银行优化信贷结构、补充资本金的同时,一定程度上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的局面。

补充通知下发15天之后,2011年11月9日,首只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便获得批准——民生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复,同意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金额不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专项金融债。除民生银行外,兴业银行、深发展、浦发银行、杭州银行等四家银行业也公开表示向银监会部门提出申请,5家银行合计共申请1380亿元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12月28日,首只专项金融债——兴业银行2011年第一期小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11兴业01)成功发行,发行总额为300亿元,全部为5年期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4.20%,债券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项用途的注释为“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

由于具有对应贷款可不计入存贷比分子项的优势,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在2012年全面迅猛发展。2013年,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发展势头印证了我们在去年报告中关于“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于饱受资金和存贷比例制约的中小银行的吸引力最为明显”的判断。

2013年,共有33只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为22家商业银行募集了1115亿元资金。继2012年迅猛发展之后,2013年专项金融债发展势头不减,成为促进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发行的33只商业银行金融债(不含次级债和可转债)全部为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图1 商业银行金融债(不含次级债和可转债)发行情况(2008年~2013年)

资料来源:Wind资讯

在2009年~2011年,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等重点经营范围在省域或部分省域内的非全国性商业银行)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包括商业银行次级债和上市商业银行发行可转债)的规模十分有限,在全部商业银行债券融资总量中仅占10%左右。但是,在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带动下,这一占比在2012年达到了19%附近。

2013年,没有商业银行可转债发行,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规模也大幅缩水,在此背景下,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在全部商业银行债券融资总量中的占比大幅提升至72%。不可否认,这里有一定的偶然成分——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发行次级债和可转债的发行计划方面存在周期性,但从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在商业银行金融债发行额中100%的占比来看,中小商业银行债券融资的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大幅提升无疑归功于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图2 商业银行债券(含金融债、次级债和可转债)融资结构(2008年~2013年)

资料来源:Wind资讯。

3.存贷比口径调整下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出路

在2012年的报告中,课题组提到,“随着2012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实施,不包含债务减记或转股条款的次级债将无法作为附属资本的补充工具,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措施向巴塞尔III靠拢,未来监管部门对于贷存比的考核或将趋于淡化,而更强调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如果专项金融债只是可以不将对应规模的小企业贷款纳入贷存比考核,那么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于支持中小银行服务小企业的边际作用将次第减弱。”

岂料上述判断一语成谶,2014年6月30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银监发[2014] 34号)(以下简称“银监发34号文”),其第二条明确规定未来商业银行在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除了可以从中扣除“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外,还可扣除“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发行的其他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都可以不计入存贷比的分子项。

当原本属于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特殊优惠政策成为一种普惠政策后,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发展势头可能并不会因此而减弱。在李总理强调“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再贷款和专项金融债规模”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已经成为一项具有政治意义以及传递履行社会责任信号的行为。然而,在银监发34号文公布后,与“支持小微企业的再贷款”相比,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商业银行并不更明显的吸引力。既然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是一类具有一定政策意义和用途约束的融资工具,那么就理应在监管政策层面进行适度倾斜。此外,只有“胡萝卜”没有“大棒”也是不够的,商业银行在享受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给其带来的政策优惠同时,监管部门有必要对其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对发债行小微金融服务发展速度和质量的贡献程度进行跟踪检查与披露,使各界对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增加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初衷落到实处。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民泰金融研究所

(2014)》)《中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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