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旅游市场营销奖励暂行办法_旅游市场营销信息系统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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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旅游市场营销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旅游行业市场营销与客源招徕的积极性,增加来我市的国内外旅游团队数量, 进一步拉动旅游综合消费,实现旅游资源大市向旅游经济强市的跨越,加快山海相拥的知名旅游城市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组织旅游包机、国际邮轮、专列、大巴车队、直通车、境外游客等来我市旅游的组团旅行社和本市地接社,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旅游包机(包位)奖励政策

1、从国内每招徕一架旅游包机,游客人数在120人以上,奖励组团社1.5万元人民币。

2、从境外招徕一架旅游包机经停其他城市到达连云港,游客人数在100人以上,奖励组团社3万元人民币。

3、对连云港民航机场新开通航线,旅行社与民航、市旅游局共同签署长期包位协议的旅行社,年进出游客量1000—2000人的,按人均5元给予奖励;年进出游客量在2000人以上的,超出部分按人均10元给予奖励。

(二)对国际邮轮奖励政策

组织国际邮轮的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连云港旅游,每名游客奖励组团社20元人民币。

(三)对旅游专列奖励政策

1、从市外每组织一趟旅游专列来连云港的,游客人数在500人以上,奖励组团社2万元人民币。

2、对组织旅游专列来连,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再另行奖励。

(四)对组织旅游大巴车队奖励政策

从市外每组织一趟旅游大巴车队来连云港的,游客人数在500人以上,奖励1万元人民币。

(五)对开旅游直通车奖励政策

本市景区与开通到我市直通车的旅行社签订协议,并对其实施奖励的,按照其奖励额度的20%对景区进行奖励。

(六)对组织境外旅游团奖励政策

上述奖励政策以外符合组团条件的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连云港旅游,每名游客奖励组团社30元人民币。

第二条 对旅游包机、国际邮轮、专列、大巴车队、开直通车、境外游客的奖励条件:

(一)组织旅游包机、专列、大巴车队至少应为两日游并在连云港境内至少住1晚。

(二)至少游览我市两个以上收费的4A景区,在有文化娱乐演出的情况下需要观看一场文化娱乐演出。

(三)组织国际邮轮的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连云港旅游,至少游览我市两个以上收费的4A景区。

(四)为了确保游客在连云港旅游活动期间的安全,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外地组团社组织以上大型团队(含包机、国际邮轮、专列、大巴车队、境外团队)须交由连云港旅行社负责地接。

(五)旅游包机须在连云港机场落地,旅游专列须在连云港市内火车站停靠;旅游大巴车队须同时来自同一个城市,地接旅行社数量不超过2家。

第三条连云港各旅行社全年地接人数在12000人以上且人数和上缴税费均进入全市前三名的,第一名奖励5万元人民币,第二名奖励3万元人民币,第三名奖励2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奖励考核程序

(一)奖励资金从市旅游宣传促销经费中列支,凡申请受奖旅行社须填写《连云港市旅游市场营销奖励申请表》(一式5份,加盖组团社公章),于次年2月28日前报市旅游局,经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4月30日前,在市旅游局、财政局网站上公示一个月,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兑现。

(二)对组织旅游包机、国际邮轮、专列、大巴车队、境外游客等来我市旅游的组团旅行社,须提前确定地接社,地接社应提前2天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旅游局在团队到达当日,在约定地点确认游客人数和计划行程单并出具《连云港市旅游团队确认书》,否则不予确认。

(三)组织旅游包机、国际邮轮、专列、大巴车队、境外游客等来我市旅游的组团旅行社和本市地接社受奖应为零投诉、没有异地拼团,本市地接社应无严重违规行为等问题。

第五条奖励资料审核

(一)旅游包机、国际邮轮、专列、大巴车队、境外游

客在连云港旅游的住宿发票和景区门票付款发票。

(二)组团旅行社与地接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

(三)地接旅行社给组团旅行社出具的旅游发票。

(四)旅游专列团审核须出具铁路部门相关证明、《连云港市旅游奖励申请表》、《连云港市旅游团队确认书》。

(五)游客编号、名单、身份证(护照)号码。

(六)对连云港各旅行社全年地接游客人数总和名次的确定,以地接社旅游合同、计划行程单、经景区盖章确认的门票付款发票复印件、住宿发票等为依据,每月向市旅游局报备审核一次,年底汇总。

第六条 对旅行社、景区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并在两年内停止申报奖励资金资格、取消诚信旅行社等行业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七条 旅游、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奖励政策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国内外大型旅行社组织来连游客、旅游大项目引进、拉动我市旅游就业、组织市外游客开展市内一日游等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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