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自查指引V1(定稿)_增值税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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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自查要点
一、适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2011年修订)
3、《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总局1998年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5、《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异常自查要点
1、销售额变动率、增值税税负率纵向(历年)、横向(同行业)波动过大
参照《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四条
2、异常申报及申报数据勾稽异常(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差异过大,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数据勾稽等)
3、金税系统增值税发票比对异常(购销发票抵扣比对异常,红字发票开具审批,不得抵扣进项应认证后转出等)
三、常规自查要点
1、销项税额的自查
1.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自查
1.1.1 有无将已开票的收入未及时申报纳税。
1.1.2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有无将收到销售款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1.1.3 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有无人为调减当期销售,延期办理托收手续。
1.1.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有无将发出商品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参照《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1.2销售额申报情况的自查
1.2.1 有无账面已记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1.2.2 有无账面已记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1.2.3 有无将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1.2.4 用货物抵偿债务,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1.2.5 有无未按规定冲减收入,少报销项税额。
参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第十一条
1.3收取价外费用的自查
1.3.1 有无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各种价外费用,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1.4利用关联企业转移计税价格的自查
1.4.1有无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同期的销售价格。
1.5机构间移送货物的自查
1.5.1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有无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未作销售
处理。
1.6出售、出借包装物的自查
1.6.1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有无不计或少计收入。
1.7残次品、废品、边角废料等销售的自查
1.7.1有无将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费用等账户,未计提销项税额。
1.8应税固定资产出售的自查
1.8.1出售应税固定资产,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参照《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
1.9以货物对外投资业务的自查
1.9.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时,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1.10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自查
1.10.1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有无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1.11混合销售行为的自查
1.11.1有无将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作为营业税项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1.11.2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进项税额的自查
2.1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自查
2.1.1有无将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减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1.2 有无将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等项目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1.3 对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有无将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1.4 有无将属于不动产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参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1.5 有无将代购代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1.6 有无将作为房屋及构筑物的配套设施并与其构成一体的设备的进项税额(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等设备)申报抵扣。
2.1.7 外商投资企业有无将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申报抵扣。
2.2购进存货的进项税额的自查
2.2.1有无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2.2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2.2.3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2.2.4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有无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2.3运输费用的自查
2.3.1有无将不得抵扣的运杂费计入抵扣。
2.3.2有无错用扣税率。
2.3.3有无将非应税项目的运费支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参照(国税发〔2004〕88号)、(国税函〔2005〕332号)
3、增值税减免税的自查
3.1有无未经国税机关批准(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
3.2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及时提请国税机关重新办理减免税手续或恢复征税。
3.3是否按规定将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分别核算。
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3.4 有无销售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5兼营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划分是否准确。
参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3.6 享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3.7有无在办理减免税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4、增值税发票的自查
4.1 有无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4.2有无取得专票未认证抵扣。(滞留票)4.3有无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4.4有无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参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5、适用税率的自查
5.1有无销售基本税率17%的货物,在计算销项税额时按低税率13%计算;
5.2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有无按低税率13%或小规模纳税人6%征收率计算销项税额;
5.3 有无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而不按规定进行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额。
5.4 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是否正确。是否将不同税率的出口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办理退税,如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是否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税。
一、销项税额自查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有否计算销项税额。
5.销售自制产品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是否按税法规定的产品组成价计算销项税额。
6.销售货物为客户代垫运输、装卸费等、在收取代垫费用时没有原始运输装卸凭证,不符合代垫规定的代垫费用是否合并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7.采取赊销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其合同规定收取的日期已到,但对方未按规定限期付款,是否按合同收款期计算销项税额。
8.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在发出货物的当天,是否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9.已实现的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加工、修理工、修配收入,有无挂在往来帐户反映,未计算销项税额。
10.随货物销售的作价包装物,是否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自查
(一)申报抵扣的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方面
1.进项税额无抵扣联,只取得记账联;或者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符的专用发票作申报抵扣。
2.以填写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如字迹不清、内容涂改、项目填写不全、计算错误、票物金额不符、章不全、不按规定时限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二)申报抵扣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方面
2.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包括在产品、产成品,其进项税额误申报抵扣。
3.购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材料、烟、酒及福利部门使用的不能抵扣的消费品的进项税额,误作抵扣。
4.购买货物专用发票支付运输费用等金额与账面实际付款金额是否一致;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是否与开具抵扣凭证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7.发生退货或索取折扣后,收到销货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有无及
时相应扣减进项税额。
9.对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或交易的,其申报抵扣资料是否有相关合同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