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食堂经费所得税_职工食堂开办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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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午餐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涉及的。受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设有内部食堂,有的企业直接给员工发放午餐补贴,有的则采取与餐馆合作的方式提供午餐。无论哪种形式,午餐费用如何做账、纳税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同时,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实务处理中,很多纳税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除了因员工就餐支付的伙食性补贴外,食堂本身购置餐具等支出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如何界定自办食堂?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午餐费补贴属于工资,那员工个人凭发票报销的餐费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结合现行政策,本文就纳税人关注的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解释。
一、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包括哪些?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的内容,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通常理解为补贴的对象或者补贴资金流入方向为职工食堂,就可以认定为是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
二、如何界定自办食堂?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自办职工食堂身份的界定应该遵循这一原则。也就是说,自办职工食堂应该只是法人企业内部的一个服务机构,本身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三、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
实务处理中,纳税人关注最多的就是票据的列支问题。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在纳税人的判定方面,现行营业税制与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同点在于,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发票。
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
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如何处理?
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也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中“合理工资、薪金”的五大原则,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而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种情形下采用工资支付凭单的形式入账即可。
五、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提示。
1.对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固定的量的范围,实务处理中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二是符合规定的补贴,实际发生时先在福利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
2.上述使用发票列支的职工餐费,需要与业务招待发生的餐费正确区分。招待外来客户及人员的餐费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无论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餐费,还是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餐费,申报扣除时都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无法区分的可能会面临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风险。
3.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为理顺食堂财务管理关系,现统一制订财务管理规定:
(一)关于设置帐户和财务人员的规定
1.原有职工食堂或新建的职工食堂都要单独设置帐户,独立核算,要加强职工食堂的财务管理,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公司财务部。
2.各职工食堂都要设置兼职或专职的会计、出纳,根据人事部核定编制设置。
3.会计、出纳要有明确分工,不允许会计兼出纳,管帐为一人,管现金饭菜票为另一人。
(二)关于费用开支范围等有关财务规定
1.职工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列入工资计划,由人事部核定,定员定编定工资标准。
2.水电费作出预算,在“营业费用——水电费”中开支。
3.各职工食堂的燃料费根据实际需要,由行政部定出消耗定额,列入职工福利费开支。
4.各职工食堂首次购置的各种设施,炉具、厨具、餐具等列入基建费用,以后需要增添的用品用具列入福利费,不能列入营业支出。
5.职工食堂需要购置的其他物料用品如洗洁精、毛巾、用具、碱粉、洗衣粉、肥皂等都要由行政部制定出合理的定额,按定额购买节约使用。
(三)关于补贴问题
公司各食堂提供的伙食补贴,补贴人数由人事、行政部门核定后,按每人每月补贴10元,在福利费中拨款。
建议设置食堂的单位,都要成立监委会,在员工中选举监委会成员,加强对职工食堂的管理和监督,责任是监督职工食堂收支情况,每月帐目由职工食堂向监委会汇报一次,并抄报财务部一份,每季要定期向员工公布职工食堂的收支情况。
1.企业为职工免费提供午餐,由于食堂采购的食品大部分是从农民手中购进的,因此无法取得发票。那么企业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凭证才可以将这部分费用计入成本?还是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呢?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另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该企业的职工食堂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其相关费用才允许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列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