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假发票引出的逃税案_收到假发票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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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假发票引出的逃税案日前,吉林省长春市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对掌握的一张假发票展开进一步检查,一举查证 了吉林省某电气自动化公司利用多种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事实,共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 合计 130.56 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缴入国库。2009 年 9 月中旬,长春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线索,称吉林省某电气自动化公司在 2007 年承建吉林某油田职工住宅小区电力外网改造工程时,向发包方吉油某房地产开发公 司开具假发票,涉嫌逃税。长春市地税局稽查局收到线索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对吉林省某电 气自动化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据了解,吉林省某电气自动化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7 月,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主营业务 范围为计算机变电所系统工程、监控系统工程、建筑智能控制系统工程等,主管税务机关是 长春市某区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检查人员根据该公司的特点,重点检查了企业的各类收入账户,随即检查人员又将检查 的重点转到了应收、应付账款等往来账户上。通过逐笔核查发现,该公司 2007 年 8 月 24 日和 9 月 3 日分别从银行转账取得 2 笔 90 万元存款,企业分 2 笔计入“应付账款”科目。当检查人员关注到此疑点时,一旁的财务主管慌忙称此业务为向某私人借款,由于处理错误 误计入“应付账款”科目。检查人员尚未问及,财务主管却匆忙解释,岂不是“此地无银三 百两”?况且如此大额的借款项目,却没有相关利息费用,岂不蹊跷?检查人员不露声色,继续认真检查,发现该公司 2007 年 8 月 24 日向吉油某房地产开发 公司开具了发票号为 00258××2 的税务机关(地税)代开统一发票,发票金额恰好也是 90 万元。检查人员提出对该公司的相关合同协议书进行检查,但该公司人员却称合同都交由出 纳保管,碰巧出纳外出旅行去了,保管柜的钥匙也被其带走了,暂时无法拿出。检查人员对 发票存有疑义,于是决定对该发票进行提取,并送长春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所鉴定,最终认定 为假发票。检查人员随即乘胜追击,又赴吉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取证中发现该公司 与吉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往来账户余额相差较大,原来该公司与吉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在 2007 年签订了设备销售安装合同,销售并安装设备合计取得收入 275.45 万元。而吉林省某电气自动化公司却将上述款项分 4 笔计入“应付账款”科目明细。检查人员随即对吉林省某 电气自动化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攻心战,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并告知其 拒绝提供相关检查材料及作伪证
要负的相关法律责任。面对检查人员外调取得的“铁证”,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经认真考虑后,主动承认了虚开假发票的事实,同时提供了与吉油某房地 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及相关书证材料。在取得账面记录资料后,检查人员立即对该公 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核实具体细节,做了相关询问笔录。至此真相终于大白于世。原来,吉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 2007 年 8 月 1 日向吉林省某 电气自动化公司支付工程款 90 万元,9 月 3 日支付 90 万元,合计支付工程款 180 万元。而 吉林省某电气自动化公司将此项收入计入“应付账款”科目,并向吉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 具了号码为 00258××2 的假发票。同时,该公司与吉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在 2007 年签订 了设备销售安装合同,销售并安装设备取得收入 275.45 万元,并将上述款项分 4 笔计入“应 付账款”科目。由于此项业务属国税征收业务,因此专案组将此线索转国税稽查部门查办,随后该案将转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摘自 2010.2.26 6 版网址http:///founder/zgswb/html/2010-02/26/content_4106.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