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_吉林省技术实施细则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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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城建局,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14号、见附件一),切实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费属于政府定价,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执行。

二、根据《吉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对不同等级的物业管理小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凡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评定验收的达标小区,收费标准最高可按《细则》中规定标准的上限执行;获得省级优秀称号的小区,允许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5%,获国家级优秀称号的小区,允许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8%,获国家示范称号的滤我,允许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10%。

三、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在收费前,必须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书、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小区基本情况及收费申请表》(见附件二),经物业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到物价部门申领力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凡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一律不得收费,否则按为违纪处理。

四、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及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由物价部门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确定。

五、各物业服务单位要对本通知下发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物业收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清理,并报物价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然后按规定申办《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六、对物业管理服务《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和抽查制,凡存在降低服务质量,群众反响强烈的,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其物业收费标准。对巧立名目,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违反物价纪律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七、各县(市)及双阳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

八、各物业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服务项目及服务质量标准为业房提供服务(公共性服务项目及服务质量标准邮附件三),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降低服务质量。

九、为争取广大市民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收费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物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

1、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14号、《细则》中

第八条第三款内容已按吉省从房涉字[1997]25号文件规定订正]

附件

1吉省价房涉字[1997]14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并根据小区具体情况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不具备全面开展公共服务项目的小区,可开展单项或其中几项物业管理服务。对暂时不具备条件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可暂不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二、各地要对现行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各物业单位要将本通知下发前物业管理收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向业主(小区)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向小区居民公告,然后再按《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资质审查和领取《经营收费许可证》。

三、各地物价部门和物业行政管理部六要认真检查,对未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领取《经营收费许可证》和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收费的,要严肃处理。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附件:吉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

以上摘自《长春市物价局、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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