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学生会章程_大学学院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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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江苏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江科大土建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 江科大土建学院学生会是江苏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党支部领导和团支部指导下的全院性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基本任务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党的教育方针,进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团结和带领全院同学刻苦学习、积极实践、服务社会 2.即时传达贯彻学校﹑学院有关精神,根据学院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集院﹑班主要学生干部布置任务,检查工作,总结经验,保证学生会各项工作及时﹑高效完成3.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积极开展有关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公益劳动和校园文化的多种活动
4.围绕学校、学院中心工作,配合学校、学院有关部门开展活动,维护学校、学院稳定,促进校风、院风、班风和学风建设,优化学习环境
5.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广大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学校﹑学院有关民主事务的管理,配合学校﹑学院解决同学学习﹑生活上的困难,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努力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章 学生会成员
第四条 凡取得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成为学生会一员
第五条 为保持学生会活力,每学年统一组织纳新一次,有各部部长负责本部纳新工作 第六条 成员的权利
1.对学生会的工作有参与﹑建议﹑批评﹑咨询和监督的权利 2.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3.有参与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使用学生会提供的一切条件和设备的权利
4.有向学生会反映,或通过学生会向学院领导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同学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问题和改进措施的权利 5.有提出退会要求的权利 第七条 成员的义务
1.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校规校纪的义务
2.有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完成学生会委托的任务的义务
3.有积极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4.有维护学生会利益和名誉,为学生会服务,为本院同学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土建学院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执行大会各项职权,对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1.听取﹑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2.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3.讨论﹑修改和制定本会章程﹑条例及制度 4.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5.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学期初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报请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二条 参加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学生代表由院学生会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各年级﹑各班,由各年级﹑各班全体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学生会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赋予的职权,比对其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受学生代表大会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2.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筹备﹑主持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3.选举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4.选举聘任或解聘学生会干事 5.选举产生或免去学生会各部负责人
第十五条 学生员委员会设主席团,其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下机构有办公室﹑学习部﹑生活部﹑体育部﹑外联部﹑文艺部﹑组织部﹑宣传部和社会实践部,办公室主任和各部部长应为学生会委员。各部门职责详见第八章 各部门职责部分
第四章 学生会干部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 凡取得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参加学生会干部的竞聘
第十八条 学生会干部的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违纪和不良行为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4.有服务意识,乐于奉献;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有创新精神,勇于开拓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的选拔及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会干部的选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择优录取,严格执行学生会干部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基本方式是竞聘上岗,程序如下: 1.在全院内公开选拔,有意者填写学生会委员申请表
2.由院团委及学生会主席团组织,在学生代表大会上进行公开投票,评审时的考查方式可以是申请者进行演讲或PPT演示等 3.综合测评竞岗人员,组织审查并确定名单,在全校予以公示,接受全校同学监督和建议。
4.竞聘上岗的同学给予一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出现问题者,立即解聘,不予录取,继续在全院内公开选拔。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干部的选拔程序: 1.竞聘人员提交申请表,注明优势﹑特长等。
2.有各部门负责人按学生会干部任职条件和各部门所需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3.各部门负责人及主席团成员组织面试。
4.综合测评竞岗人员,组织审查并确定名单,报主席团审核、院团委审批。
5.确定部门成员,在全院公示。
6.在自然换届时,部长把本部所有工作资料交给新任部长,不得拖延隐瞒,敷衍塞责
第二十二条 如有学生会干部提前退出学生会,必须打申请报告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成员档案有学生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免职由学生会主席团申请,院团委按章程及程序办理。
第六章 学生会成员的奖惩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成员予以通报表扬,并在期末综合和测评中按《江苏科技大学学生手册》给予适当加分。第二十六条 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成绩﹑活动效果,有院团委和主席团在学期末对各部门进行综合评定,评出优秀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工作散漫﹑不负责任和无故缺勤会议三次及以上者予以警告,内部通报批评,态度恶劣或失职者,予以学生会内部停职。第二十八条 经考核,对不合格的学生干部实行免职,具体如下: 1.部门负责人形成书面材料上交主席团,主席团对拟罢免的干部平时表现予以查证,由全体学生会委员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同意的,通过撤职决议,报院团委。
2.学生会干部在任职期间,出于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不愿或不能担任职务者,作自动辞职处理,主席团审议通过,报院团委。第二十九条 由于违纪被免职的学生干部,违纪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学生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为明确学生会的财务管理程序及预算报销过程,便于各部门规范操作,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组织原则:
学生会的财务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团统一领导,向上对校团委负责。主席团授权办公室直接负责管理,具体责任人为办公室主任。学生会活动经费采取审批报销制度。
二、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做到专款专用、申请有理、使用有据,杜绝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现象,严格申请报销手续及发票审查程序,使每一笔经费都有账可查,有理可依。
三、经费审批及报销的一般过程:
审批: 各部门举办活动前,根据活动计划书,本着节约务实、具体详尽的原则编制预算申请,然后交由主席团审核通过,再上报校团委分管老师审核签字,方正式批准通过,否则一切开支不予报销。报销: 活动结束后,部长一次性将经费预算审批单及已经由经手人、分管负责人(副主席或主席)签字的本次活动发票及有效报销凭证(另附审批凭证)交给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有责任确认发票及报销凭证的规范性与合理性,然后登记入账,同时报团委签字报销,并及时返还现款。
四、实施细则:
1、承办活动时若有其他方资金及设备上的支持,应在经费申请时一并注明。
2、打字复印费、非团委指定活动车费不包括在报销范围之内。
3、当报销金额过少或销售商无法开具有效凭证时,应由经销商开列
证明,经由主席团同意后,内部调解解决。
5、报销金额要经过主席同意或分管主席同意方可报销
6、严禁使用餐饮娱乐场所发票充当办公发票。
7、办公室财物账目向上只对主席团负责,每月应作账目整理,并向主席团汇报批示,接受主席团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学生会工作规范、高效、有序的进行,为以后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特制定条例如下:
一、档案管理范围:
1、每月和每学期计划、总结;
2、各部门举办活动的计划、总结及有关资料表格;
3、学生会干部理事人事档案;
4、日常工作文件;
5、其他有关资料(联系方式、出席会议资料等)。
二、学期初始,人员确定以后,一周内向主席团及办公室提交一份部门全体人员名单,由办公室存档管理。以后如有人事变动,及时做变更调整。
三、各部门每学期始末各做一份完整的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统一交由办公室归档管理。
四、各部门举办活动前要有详尽的计划书及预算申请,活动结束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活动总结,并整理好全部的书面材料(包括宣传资料、照片、有关表格等),入本部门文件夹以便于管理。
五、对活动中计划书及具体活动安排做重大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
主席团提交详细的报告说明,经主席团审批后方可,原文件复印备份由办公室归档管理。
六、为方便工作,各部门可参考部门文件夹中的历史文件档案,但需做借阅记录,并及时归还。办公室要做好记录。
七、无特殊情况,所有文件都须提交书面版形式一份,书面版经部长签字后入本部门文件夹管理。
八、学生会每年换届时,以往文件移交下届主席团及办公室作为参考。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学生会的工作管理及部门建设,建设并完善高效的工作机制,特制定例会条例如下: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召开学生会全体会议,部署学期工作任务,宣读工作要点,主席团及各部门新任部长作简短发言。
二、每学年第二学期末,通报学生会上一年的工作情况,进行优秀部门及理事表彰,组织竞选学生会干部,公布新一届的学生会干部名单,主席团及各部门新任部长作简短发言。
三、学生会每两周召开部长例会一次,时间地点由办公室安排。要求各部长准时参加,由办公室做好考勤工作,以作评优评先的依据。例会内容为:总结上周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及得失教训,商议下一周活动及工作安排。
三、出席会议时全体到会成员必须自带笔记本和笔,并做好会议记录
四、例会要求规范、高效、简短、不形式化,充分调动理事积极性与工作热情。
第三十三条 请假制度
1、事前请假,事后不补假。
2、干事请假由部长申批,副部长、部长请假由副主席或主席申批。
3、因公事需要请假的,不记入考勤。
4、迟到、早退、请假累计达三次者,记一次旷勤。第三十四条 工作流程各部门在依职权开拓工作空间、主旨校园文化活动时,应提前向主席团提出书面请示,活动书面策划经主席团审批后,在活动之前,活动策划书中要附有分工表在活动完毕后,各部门及时向主席团总结,汇报工作,并将活动有关资料在部内保存的基础上交办公室存档。活动完毕后,各部门应及时召开部门会议,总结工作,交流思想。主席团对此活动进行小结和点评。第三十五条 考核制度主席团将对每学年新招募的部员,进行“半年试用期”制度,各部部长负责考核。
2期满考核合格后,成为土建院学生会正式一员,各部门将其档案交至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归档。主席团将定期对各部长和部员按“满分100分”进行等级考核和评定,并在学期末进行评优评先工作。评定参考标准:
1、例会出席及制度的遵守;
2、团结协作精神;
3、服务贡献精神与敬业精神;
4、独立创新能力;
5、组织策划与实施能力;
6、部门协调能力;
7、工作总结与整合能力;
8、个人形象。
第八章 各部门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主席负责制
学生会设主席团,其中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文艺部.实践部.外联部.生活部.学习部.体育部 一 主席团统筹制定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学生会全体全体干部会议, 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议负责学生会的管理工作,熟悉和了解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协调各部组织学院工作开展定期对各部工作进行评估,决定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必要时提名各部负责人 主席
1.负责全院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学生会常委会议 2.定期向团委汇报学生会情况,接受团委的指导和帮助
3.根据学生会章程和工作需要,向学生常委会提名学生会干部人选 4.代表学生会向校学生会﹑团委汇报﹑请示工作
5.对学生会负责,接受其监督 副主席
1协助主席工作并完成分管工作,主席不在时,主席不在时受主席委托执行主席职权,代行主席职责
2指导﹑帮助﹑督促学生会各部展开工作,协调好各部组织学院工作开展 二 各部 办公室
1.协助主席团工作完成主席团交办事物 2完善学生会各项制度 3做好学生会干部会议记录 4管理学生会活动资金及有关物品
5负责重要文件的管理,存档,以及修定各类文件,报告,并进行 合理维护和安全保密 组织部
1熟悉掌握全院团组织的基本情况,了解基层组织的活动。2严格做好团员的发展工作,做好团员的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3负责学校干部培训班的组织工作 4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 学习部
1掌握学校和学院学习动态,了解并解决同学在学习上面的困难
2把同学对学校﹑学院教学制度改革﹑学科建设﹑教学问题的建议
反映给有关部门,做好教学信息反馈工作
3积极组织各种推动学风建设的活动,开展各种类型的学习经验交流会,讲座和竞赛活动 4加强与其他院校的学习活动 外联部
1负责本院学生会的外联工作,包括院校、院院联络和单位赞助 2规划学院外联工作,促进我院与校外企业达成长期合作意向 生活部
1定期召开各班生活委员会议,了解同学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并及 时向学院反应及解决
2负责学生会各项活动的后勤工作 3开展对同学生活上有帮助的各类活动 体育部
1负责监督全院同学参加课外活动和大一同学的出操情况 2积极开展增强本院同学身体素质的体育活动如篮球,调动同学锻炼意识营造健康向上的活动氛围
3负责组织本院参与学校各类体育活动及比赛 4加强与其他院校的体育交流 宣传部
1负责对我院的宣传工作,让本院学生和外院学生更加了解我院,塑造我院形象
2负责我们学院各项活动的宣传工作,协助其他各部做好宣传工作,扩大我院影响力 文艺部
1负责相关活动的开展、节目编排及表演 2负责与其他各部合作组织本院的各种文化活动
3发掘我院文艺人才,为本院热爱文艺的同学提供展示自己的舞台 4负责本院筛选优秀活动,组织本院参加学校各项文艺演出和比赛 社会实践部
1负责指导院系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撰写策划书,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寒暑假的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社区援助等,建
立社会实践基地
3负责抓好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选和表彰工作
附则
(一)本制度由江苏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修改。
(二)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三)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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