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备案类项目申报规定_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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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类项目申报指南
作者:行政审批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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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范围
企业投资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项目备案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1、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建设项目。
2、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备案类项目。
二、项目申请人需提交的文件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由具有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项目简介。
4、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5、市、县所属项目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初审意见。
6、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报程序
1、省属企业申请的备案类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
2、市、县所属项目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初审意见。项目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登记备案申请表》可到省发展改革委网站行政审批管理处子网站常用表格栏目下载(正反面打印)。网址为:
(http://www.daodoc.com/)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类项目,由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审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