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暂行)_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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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暂行)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贸局,相关企业:

为推进我市创新升级发展和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小巨人企业的培育和管理,根据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的要求,特制定《合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6-122”,现予以公布。

2016年11月24日

合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创新转型升级发展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三年内培育100家以上掌握核心技术、处于快速成长期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依据我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较好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其特点是创新活力足、成长性好、市场潜力大。

第三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采取市、县(市)区、开发区联动方式。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备案、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科技小巨人企业备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备案对象是面向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备案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

(二)企业发展潜力大,或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近三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

(三)企业建有市级以上(含)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4亿元(含)之间,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4%;营业收入在4亿元至10亿元之间,比例不低于3%。

(四)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机制健全,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或服务特色鲜明,有发明专利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其他按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或者近三年每年至少申请发明专利(通过实审)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其他按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3项;

(五)拥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创新管理团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并实施了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体系,企业文化、激励机制等软实力建设成效明显。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六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备案程序:

(一)符合科技小巨人企业条件的企业,按照市科技局年度发布通知要求,登陆“合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科技小巨人企业备案申请。

(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备案条件,对申请备案的企业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正式行文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推荐企业复核,复核合格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科技小巨人企业备案文件。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七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第一季度要通过“合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更新企业信息,完成上年度相关数据的填报,承担项目的企业同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第八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备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复审企业资格,并将复审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行文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复核合格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科技小巨人企业复审合格文件。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

第四章 支持与服务

第九条 优先推荐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争取国家和省的项目资金支持。对增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行业带动作用明显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已备案),根据《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择优给予自主创新研发项目支持。

第十条 鼓励省、市产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上市融资。组织风险投资机构、科技保险服务机构与科技小巨人企业进行对接,促进金融担保机构建科技小巨人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池,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支持在行业细分领域组建以科技小巨人企业为龙头的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协同创新和市场开拓。促进科技小巨人企业与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的对接,特别是与我市创新平台和战略性产业研究院的产学研结合,加速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完善推动科技小巨人企业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完善知识产权贯标工作管理体系,有效运营知识产权资产;建立维权援助机制,帮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搭建高端人才平台,建设博士后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搭建与国内外龙头企业对接平台,组织企业参加专业会展、技术研讨交流等活动,提高企业的行业影响力和产品知名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肃处理,并纳入市科技型企业诚信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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