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修改)_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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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参保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保障职工退休后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但有利于解除职工老年后顾之忧,还有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2、参保对象要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答:参保对象要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属于正常业务范围的事项,既不能拒绝办理,也不能无理由延期办理。对不符合受理情形的,应及时进行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各项社会保险业务,都要做到依法合规、规程透明、审核资料完整、办结结果准确无误。
3、单位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批 1
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4)法人身份证;(5)参保人员身份证;(6)单位编制本(事业单位)。
4、用人单位及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28%,其中单位20%,个人8%,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
5、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6、参保职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文)规定:
(1)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职工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企业破产、改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超过一个缴费年度内未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长期停产确实无力补缴的困难企业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经职工本人同意,也应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休后,在此之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欠费部分不再补缴,以后清偿欠费时,不再补缴个人应缴纳部分,待遇也不再重新计算。
7、参保职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文)规定:
(1)应参保而未参保企业的职工,应补办参保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需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退休手续时,应先补缴欠费。
(3)对长期停产确实无力补缴的困难企业职工,可以先补缴欠缴的本金,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计入企业欠费。
8、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设立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账户,主要用于记载和核算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积累额变动情况。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
从2006年1月1目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9、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如何办理转续手续?
答:《社会保险法》在第十九条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即:“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
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包括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等。
(5)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包括两地经办机构在内,完成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时限不应超过45天。
10、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如何处理?
答:关于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豫人社养老„2010‟1号文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
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1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12.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于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的强制征收手段有哪些?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采取的强制征收手段依次是:(1)责令欠费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足额补缴;(2)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欠费单位存款账户;(3)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4)要求欠费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5)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13、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这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
领取养老金手续。
1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保部令第13号令 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5、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办理程序?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并且通过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保障职工退休后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人社局行政部门审批退休资格。待遇核算所需资料:职工个人档案、《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身份证及复印件、指定银行办理的储蓄本(已办理社会化发放企业职工)。退休职工本人须持《河南省企业职
工退休审批表》、《开封市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社区管理科领取)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社区管理科采录指纹及相关数据。由企业劳资人员到待遇审核科为其办理退休待遇核算业务。
1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如何领取?
答:根据豫人社养老函【2011】5号文规定,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暂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出台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7、用人单位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如何确定?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18、参保单位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
答:《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参保单位应积极救治,先垫付治疗所需费用,同时打电话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在3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告。参保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垫付治疗费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19、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工伤保险责任处理
答:《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 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工伤保险中“本人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工伤保险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1、如果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工伤发生的所有费用是否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不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外,正常情况下对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也不予支付。
22、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待遇拒绝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答:(1)工伤认定申请超时效的。
(2)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擅自转诊转院的。(3)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
(4)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5)违反工伤辅助器具管理规定的。
23、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
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4、供养亲属终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答:(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25、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6、报销生育医疗费应提供那些材料? 答:(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出院证》原件及复印件;
(5)如异地生育需提供经批准的《开封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
(6)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章;
(7)发票原件及各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费用汇总明细单原件、每日清单原件;
(8)围产保健手册、产前检查单及结论、发票;(9)急诊、急救相关材料。
27、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1)参保男职工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
(2)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证明(所在村委或社区开具,乡、办事处保障所盖章);
(3)《准生证》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书》及复印件;(5)《出院证》及复印件;
(6)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章、发票原件及各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费用汇总明细单原件、每日清单原件;
(7)围产保健手册、产前检查单及结论、发票;(8)急救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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