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成本法核算令人难以理解_我对作业成本法的理解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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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成本法核算令人难以理解,兼谈公司利润分配基数

公司利润分配基数是什么?兼谈子公司为何采用成本法核算 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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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兄上段时间跟我提到一件事,他发现陆家嘴利润分配基数既不是以母公司净利润为基数,也不是以合并报表净利润为基数,但不少公司或以母公司为分配基数或以合并报表为分配基数,这个现象使他觉得很困惑,笔者也不知道国外公司利润分配到底是以何为基数.一.子公司成本法核算是难解之谜

最近笔者将利润分配基数与子公司核算方法联系起来,发现这是一个很有启示的话题.子公司为何改用成本法核算?这是新会计准则最大的谜点,当时财政部会计司在解释这个变动原因时,只是强调子公司要并表,在并表时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这个解释显然是非常苍白的,合并报表程序从来不包括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的过程,于是实务界不断向上反映子公司成本法核算令人难以理解,也影响利润分配政策,但是财政部会计司在咨询专家意见后,仍然维持包括全资子公司成本法核算的规定.笔者以前对此政策作了剖析,认为国际会计准则引入单独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区别在于单独财务报表只考虑投资公司主体的财务状况,对所有股权投资都采用成本法核算,他对子公司核算类似”收付”制,只有分红时才确认投资收益,而我国新会计准则下母公司财务报表对参股共同控制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对控制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是母公司财务报表与单独财务报表杂交怪胎,前者体现母公司观,后者又体现单独观

笔者认为,单独财务报表最大好处在利润分配时不会出现现金”超额分配”可能,因为权益法实质是一种”应计制”,不管有没有分红,只要被投资公司实现收益,投资公司就应该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毕竟被投资公司收益已在被投资公司作了利润分配,投资公司只有分药时再进行利润分配.但是,这种单独观实际上也是令人难以理解的,目前大量未实现利得损失都可以确认为收益,即使是单独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也包括没有现金流入(流出)收益,笔者就不明白在资产负债观主导下,怎么会发展单独财务报表?笔者没有看过香港公司财务报表,不知道他们现在披露是母公司及合并报表数,还是单独及合并财务报表数.而我国07年第一季报披露仍然是母公司及合并报表数,因为在我国根本就没有引入单独财务报表这个概念.二.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净利润为基数

于是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到底是到母公司数还是合并报表数又成争议主题.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很显然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数为基础,因为在公司法下是没有合并财务报表概念的,合并财务报表只是一个会计概念,它并表但不并账,在合并过程中只是调表不调账,母子公司分别进行利润分配,避免重复利润分配,以前合并报表有一个调整程序是把子公司计提盈余公积进行抵销,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以合并报表净利润分配为基础的,如今合并报表取消了这道程序,这表明在会计准则层面,也是要求以母公司净利润数为基础的.可是如今母公司净利润核算与过去相比口径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前母公司与合并报表净利润差异数一般不大,主要是一内部抵销,如今子公司从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这块利润调整有时非常大,尤其是一些控股公司,如果以母公司净利润为基数,可能会导致超额分配或分配不足情况.笔者认为利润分配基数应该是资产负债观或以权责发生制为主导,而不是收入费用观或收付实现制为主导,也就是说,母公司利润分配基数应包括子公司的收益,这种收益是以权益法核算而不是成本法核算.结论是,新会计准则下,应以母公司净利润为分配基数,但对子公司核算应调整为权益法,如果是这样的判断,笔者真得不明白新会计准则为什么要采用成本法核算子公司,这不是纯粹多此一举?单独财务报表的价值到底体现在哪里?资产负债观理念又体现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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