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告知书(材料)_社保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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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告知书
1、下列人员不能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①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包括因病、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③法律法规规定不属参加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及在单位实习的学生等)。
2、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一般事故在24小时内、重特大伤亡事故2小时内通过电话将工伤事故的相关情况报告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科,并在3日内报送《湘潭县工伤事故(备案)表》。
3、发生工伤事故后,因伤情紧急(生命危险)暂不能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可就近抢救,待伤情稳定后须立即转入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4、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一个月内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管理股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5、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因伤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或大型检查治疗项目,须向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科申报,经核准后才能使用。
6、因伤情需要转院、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含门诊)、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须向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科申请,经核准后才能办理。
7、工伤职工到协议医疗机构门诊或急诊时(含旧伤复发),须向医疗机构提供《工伤诊疗手册》,并要求医生开具双联处方。
8、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30日内持有关材料,办理待遇给付手续。
9、参保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未同意缓缴的,欠费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10、联系电话: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7801121(传真)联系人:唐勇***
送达单位:签收人:
年月日
《参保告知书(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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