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商标之争或源于商品分类_商品分类及分类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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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商标之争或源于商品分类
日前,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凌普公司)以侵犯“aopu奥普” 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奥普公司)的经销商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金属吊顶上使用“aopu奥普”商标,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上进行的有关“奥普浴顶”的广告宣传,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此前,双方多次相互投诉,称对方商标侵权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奥普厨卫吊顶使用的“aopu奥普”商标是在2001年以第6类“吊顶(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类别申请注册的,而杭州 “奥普aupu”商标,注册的是第11类“取暖器”等类别。“因为产品注册类别不同,所以两个‘奥普’在工商注册上并不冲突,这与长城汽车和长城葡萄酒一样,都是知名品牌,一个是汽车产品,一个是酒类产品,并没有听说两者之间有商标侵权纠纷。”相关商标专业法律人士说。
金属吊顶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在国内得到广泛应用。“aopu奥普”商标在90年代中期就开始在金属毛巾架产品上使用。集成吊顶行业开始于2005年,近年得到了广泛的发展。浙江凌普公司看好其市场前景,正式以“aopu奥普”为商标进军厨卫吊顶市场。
实际上,第11类与第6类的产品品类归属非常明确。国家商标局也在进一步拓宽了分类的范围,逐步完善商标归类。而且,金属吊顶由来已久,并不存在商标分类的缺失问题。比如,“长城”商标,它的分类已经涉及电器、汽车、葡萄酒、润滑油、电脑、电器等多类别商标注册领域,但这些商标产品都“并行不悖”。今年9月,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作出《对于“集成吊顶”产品相关问题的解释》,对“集成吊顶”作出定义。即:“集成吊顶”是一种用于建筑装饰装修方面的装修材料的集成。基于其自身的材质、结构和安装特点而具有集成其他符合其标准的功能模块的吊顶产品。无论是传统吊顶还是集成吊顶,电器或其他功能模块均是该吊顶上的集中体现。可见,集成吊顶应该归属于装饰材料类别。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内资深法律专家罗云指出,此场纷争实质两个“李逵”间的斗争,“集成吊顶”商品分类应归属于浙江凌普公司的第6类“奥普”商标保护范畴,而浴霸应该归属于杭州奥普公司的第11
类“奥普”商标保护范畴。
上述两项产品分属不同的类别,双方各自拥有在不同商品类别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扩大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前有腾讯QQ状告奇瑞汽车QQ,认为侵犯其商标专有权,后来以败诉而收场,原因很简单:不是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适用跨类保护的话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即使现在是驰名商标,在别人商标注册以前不是驰名商标的话,也不能禁止他人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