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员工工伤管理规定_企业员工工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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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保护员工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在册员工工伤管理。
3职责
3.1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员工工伤管理规定》的制定、修订及监督执行;
3.2公司人事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及定期组织复查伤残状况;
3.3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员工工伤管理;
4管理程序
4.1工伤或工亡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十六条,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具体情况为: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者;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行为;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病复发的;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2 申报工伤的规定
4.2.1各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5日内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工伤报告。经确认后,15日内向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申请时间可延长至30日。超过30日由本人自行向政府申报。
4.2.2申请认定工伤由员工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或其亲
属没能力提出申请的,可由单位工会代表员工提出。
4.2.3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配合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工伤认定申报,负责联络工伤事故出险及工伤员工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4.3工伤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1)认定工伤或工亡申请书;
(2)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报告书;
(3)工伤事故调查材料;
(4)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救治工伤的诊断书、职业病诊断书或死亡证明、遗属经济状况材料;
(5)职业病员工档案及医疗档案;
(6)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7)本人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
4.4工伤管理要求
4.4.1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工伤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以及经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为职业病的,人事处负责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对员工工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按《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执行。
4.4.2因工负伤和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治疗工伤范围内的疾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经公司人事处审核由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销。
4.4.3工伤员工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
基层单位及二级单位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有关员工、当事人或者亲属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4.4.4工伤员工经过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对拒不工作的,可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5记录
工伤(职业病)认定意见书(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