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区教育项目建设管理办法_教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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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城区教育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樊城区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区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襄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监理、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管理队伍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和教辅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维修、装饰工程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财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学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总务处(室)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总务、财务等科室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

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总务处(室)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工作,工会负责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要维护监督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七条 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照校园规划(学校要制订校园总体规划)实施,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四制”原则(即法人制、招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规划和立项

第八条 学校总体规划应根据区教育局批准的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依据学校建筑面积定额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进行编制。学校总体规划既要满足既定规模的要求,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又要遵循合理的功能分区和各区域的用地面积及其建筑物布局的规划原则。

(一)首先要有合理的功能分区。一般分为四个区域:教学行政区、体育运动区、学生生活区、教师和其他附属用房等,教学行政区是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核心,其位置一般应处在学校主要入口处;体育运动区是进行体育课教学和学生课外活动的基地,其位置一般应处在教学行政

区与学生生活区之间或与之临近的地带;学生生活区的位置一般应处在教学行政区与体育运动场地尽可能接近的地带;

(二)各区域用地面积和所占的比例,应根据学校类别的不同,规模的大小,按照总体规划的内容和要求,科学合理地分配确定。

(三)各区域的建筑位置及总体布局,既要考虑学校的整体风格,又要考虑各区域的具体要求;既要注意平面布置的合理性,又要注意竖向布置的协调性,还要注意朝向、风向和留有发展余地等因素。

(四)学校总体规划中预留发展余地,一是按功能分区预留发展余地,二是在主要建筑物组合或层高方面预留发展余地。严禁集中预留发展余地。

第九条 学校建设总体规划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须变动时,需经区教育局审批。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本校的总体规划及事业发展的需要,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或经教代会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立项标准:5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提出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内容包括:用途、建筑面积、层数、定点位置、装饰标准及为完善该项目的功能所必须的附属设施、该项目的投资概算、资金来源。经由区教育局组织相关的专家论证、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批复意见,学校根据区教育局批复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第三章 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学校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通过招标、议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学校的基本建设应贯彻“布局合理、协调美观、经济实用、牢固安全”的原则,既要有前瞻性,在一定的时期内能满足使用功能方面的需要,又要防止盲目攀比、规模过大、标准过高。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流程为:申请人申请(提供资料:

1、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用地咨询报告;

4、测绘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批复)——用地放验线——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包括消防、环保、人防等专项规划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批复)——工程放验线。办理完两证后学校应严格按批准内容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必须在区政府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计划。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招标,按《襄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全权代理工程招标事宜;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5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区投资审计局审计确认;负责招标代理的机构不得参与预算控制价的编制。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基建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五章 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开工前,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学校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督促监理履行职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二条 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超过学校预算的工程项目,必须经主管校长同意,校长办公会通过,报区教育局审批。原则上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准变更,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幼儿园)工程开工后不经区教育局同意一律

不得变更。工程确需变更,必须有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证和区教育局同意批复。建设中超过合同价5%和一次性或累计超过20万元的变更必须报区政府同意,并报区投资审计局审计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在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监督和管理下,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一般采用“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以投标清单报价为准(招标前对装饰材料价格进行限定)。

第二十五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达到招标文件、合同和标底要求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必须保证工程在建中时刻在现场,并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樊城区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付款。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决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80%;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95%;质保期满后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才可支付工程质保金。

第三十条 上级教育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结余不结转,以便尽快发挥资金效益。跨年度投资结转的结余资金,纳入下年度专项资金计划统筹安排,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原因项目撤销、项目无法实施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区财政局将收回此项资金或纳入下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追回相关财政资金,限期退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教育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计划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应报区教育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审计,审计结果经区投资审计局确认后,方可结算。

第七章 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组织工程质量技术监督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学校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八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要求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整理、汇总后移交归档(城建档案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存的档案是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原则上只供查阅不外借。如需外借应经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并注明被复印文件名称及复印份数。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应完善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制度。基建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招投标工作,材料、设备采供,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信息应公开透明。

第九章 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教育局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对违纪、违规、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区教育局对建设工程的图纸设计、招投标过程(预算、招标文件、入围队伍审查、开标)、合同、竣工验收、决算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应将现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基建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情况、材料和设备采购情况、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情况等应在学校内公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文发之日起实行。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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