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特别规定_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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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特别规定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如何缴费?
答: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由其本人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自行缴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协保人员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答: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浮动费率。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
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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