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无障碍设计_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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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7.1 建筑入口
7.1.1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图7.1.1)。
7.1.2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7.1.4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图7.1.5-1,图7.1.5-2)。
7.2 坡道
7.2.1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不宜设计成弧形(图7.2.1-1,图7.2.1-2)。
7.2.2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7.2.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
7.2.4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7.2.5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7.2.61∶10~1∶8坡度的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图7.2.8)。
7.3 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图7.3.1)。
7.3.2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和不积水。
7.3.3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3.4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m×0.90m(图7.3.5)。
7.3.6从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m。
7.3.7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m护墙板;
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lx。
7.3.8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4 门
7.4.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4 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图7.4.1-1);
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图7.4.1-2);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5 楼梯与台阶
7.5.1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7.5.2残疾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7.6 扶手
7.6.1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图7.6.1-1);
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
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mm;
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
7.6.2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mm。7.6.3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处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
7.7 电梯与升降平台
7.7.1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7.2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
7.7.3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3的规定(图7.7.3)。
7.7.4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7.7.5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7.5):
1 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
2 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0.90m,平台应设扶手 或挡板及启动铵钮。
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
7.8.1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7.8.2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
7.8.3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3的规定(图7.8.3-1,图7.8.3-2)。
7.9 轮椅席位
7.9.1设有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7.9.2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图7.9.2-1);
2 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 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m(图7.9.2-2); 4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5 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7.9.3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席位数,宜按表7.9.3的规模设置。
7.9.4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地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7.10 无障碍客房
7.10.1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
7.11 停车车位
7.11.1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7.11.3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图7.11.3)。
7.11.4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标志牌。
7.12 无障碍住房
7.12.1无障碍住房应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居住。7.12.2无障碍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7.12.3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3的规定。7.12.4厨房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4的规定。
7.12.5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图7.12.5)。
7.12.6门、窗和墙面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扇应首先采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或平开门;
2.门扇开启后最小净宽度及门把手一侧墙面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2.6的规定;
3.门扇应采用横执把手;
4.外窗窗台距地面的净高不应大于0.80m,同时应设防护设施; 5.窗扇开启把手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开启窗口应设纱窗。7.12.7过道与阳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内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m; 2.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
3.在过道一侧或两侧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
4.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m,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应设关门拉手; 5.阳台与居室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6.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晒晾衣物设施。7.12.8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内门厅、通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
2.电器照明开关应选用搬把式,高度应为0.90~1.10m;
3.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0.40m,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0.70~0.80m。
4.电器、天线和电话插座高度应为0.40~0.50m; 5.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6.对讲机按钮与通话器高度应为1m;
7.无障碍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表规格,不应小于表7.12.8-1的规定;
8.卡式电表安装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
9.每套住房电源插座数量,应符合表7.12.8-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