扼制造假 立诚信之本_诚信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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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诚信论文
扼制造假 立诚信之本
现今会计信息市场上,信息失真现象较为严重。从中国的银广夏到美国的安然公司,会计造假丑闻叠出,给会计界带来严重的信用危机,使得“治假”呼声日渐高涨。如何治理会计造假,还会计界之诚信本色,成为受人瞩目的焦点。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谈谈造假根源及遏制会计造假的举措。
一、从现状看会计造假的根源。
会计造假活动本身要承担一定的成本,它包括:①会计造假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如用来伪造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②为掩盖败德行为所发生的支出;③此外造假活动还带来了机会成本,也就是指因为败德行为的暴露被法律制裁、声誉下降给造假者带来的风险。同时,会计造假活动也可以给造假者带来可观的收益。比如,通过造假,不仅使原本不具备上市、配股资格的公司达到“掠夺”资金的目的,还可以轻易地偷税和逃税,对个人而言,造假能够提升会计人员的地位和薪金,粉饰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实践中,人们往往进入一个误区,认为现有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外部监督、约束体系等将使会计造假成本过于高昂,可以让造假者望而却步。但实际情况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形同虚设,证券市场功能错位,审计制度不是很完善使得原本使会计造假成本较高的制度失去效力;法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强等原因,使得会计造假被查处的概率极低;监督部门往往在其职权范围内只做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
行政处罚,而很少追究责任人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使得在惩罚力度上对造假者起不到威慑作用;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政府政策变化不断、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严重,使得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者追求短期利益,信誉机制自然无法形成。种种现状使会计造假成本远远低于人们所预期的。当造假收益明显高于造假成本时,以最大效用为目的的经济人没有理由不造假。
二、扼制造假的举措
(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将是扼制会计造假的有力措施。前面所提到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在我国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所有者缺位”的现象普遍存在;②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③公司制衡机制残缺,股东、董事会、经理之间关系已逐渐演变成只有三者并存这一形式,而缺少监督和约束这一实质内容。笔者认为,应修改现行的《公司法》,将董事会与监事会合并设立监事机构,该机构由股东代表及主要的债权人负责,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监事机构人员的职责,及其未履行职责的民事赔偿条款。监事机构人员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经营者不得进入监事机构,从而割裂经营者与监事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权力,将公司的经营风险从投资人转向经营者,让经营者承担更大风险。而董事会并入监事会后权利相应弱化,但其监管地位应得到加强。公司的股利政策以及经营者提供的报酬率由以监事机构为代表的委托人与经营者通过不断“博弈”来确定,最终决策权归监事机构。监事会在行使监管职能时,还可以发挥内部激励的优势,将信息披露质量与代理
人的效益联系起来,使代理人自觉完善地披露信息。监事会与经理人员签订薪酬合约中不但要强调利润指标,还要写明关于如实报告会计信息的责任,并在奖金计划中赋予相应的权数,使经理人员不仅仅只重视利润指标,还要考虑会计信息是否失真给个人利益带来的影响。
(二)、强化外部硬性制约是治假的必由之路。1、现行审计制度亟待完善。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政府过度介入企业经营,会计师事务所长期挂靠在财政部门下,这一消极影响短期内还不会消除,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仍是通过竞争报酬定价方式争取客户,采取的战略仍是不顾产品质量提高而采用“薄利多销”的策略抢战市场份额,而忽略了独立性。独立性的缺失给经理人员与会计师事务所合谋造假提供了“温床”。甚至对于经济发达的美国,在“安然丑闻”中这方面表现得更为令人瞠目结舌,作为负责审计安然公司的安达信会计事务所,居然一只手忙于安然的会计和控制系统,而另一只手鉴证所产生会计数字的公正性。这样的审计制度对会计造假怎么能有遏制效果呢?因此,应当在立法中进一步提高会计事务所等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彻底割断“挂靠”关系。政府机构应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机构,通过立法,降低会计师事务所从企业中收取审计报酬的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业绩考核的同时,设立信誉奖励金制度,对良好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无过错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规定相应数额的奖励金。明确规定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设立与运作,不得让会计事务所以从事企业财务咨询活动名义向企业收费。
2、在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中加大惩罚力度。系统全面的会计准则和审
计准则将会使个体进行会计造假的成本过于高昂,似乎不会存在造假的可能。但决定个体行为的是净收益,而不仅仅是成本。当收益足够大,作为造假的经济人认为有利可图,完全有可能去冒险。因此,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必不可少。而当前,监督部门执法不严,执法力度不够,处罚以行政处罚为主,处罚方式单一,对造假者打击不够,对企图造假者失去威慑作用。必须在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条文中,补充修改有关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的条款。增加处罚方式,以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为主,让“有效监控与处罚”的口号以实质性的行动扩大预期的影响。3、建立职业经理人员管理体系,鼓励诚信经营,打击会计造假。经理人员的行为对会计行为有直接的影响,经理人员的诚信经营是保证会计行为诚信的重要因素。在全社会建立完善的职业经理人才市场,在职业经理人才市场内设立监管机构,负责监督职业经理人员,对职业经理人员实行会员制,该机构拥有完备的职业经理人员档案,建立了职业经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及处罚条例。一旦发现职业经理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将根据处罚条例,予以公示并记入档案,严重的取消职业经理资格,从而有效地制约经营者。这样,经理人员在会计造假时不得不考虑资本市场和人才市场的压力,不会为了一次眼前利益而放弃长远利益。具有长远眼光的经理人员将会无形中提升他们的保留效用,拓宽他们的未来市场,使经理人员从中收到诚信经营的益处。
(三)、提倡诚信为本的伦理观,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伦理是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伦理问题是一
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企业管理逐步从以物质资本为中心向人力资本为中心的管理模式转变,提倡以人为本的观念,其核心和灵魂就是人的理性行为,归结起来就是人的伦理问题。伦理对会计人员来说,实质就是关于“做事先做人”、“万事德为先”的道理。假凭证、假账簿、假报表、假审计以及假评估等,是会计领域中不讲伦理的行为,这些虚假的会计行为导致了虚假的会计信息的产生。会计人员在处理各种会计事务的过程中,其行为应当受到伦理的约束,诚实守信,不做假帐,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这既是个人品质的体现,又是职业道德的需要。许多老一辈会计学者从伦理角度对会计人员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作了精辟论述。如我国著名会计学家潘序伦先生早就指出:“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必须在立志、守身、处理、待人等方面建立信用,人无信不立,信是立身之本”。他以精粹的语言阐述了立信会计学校的校训:“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有所成”。诚信是最基本的会计行为规范,是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的伦理原则。在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中,不仅要从思想上理论上灌输诚信为本的信念,而且还要注重树立典范榜样,以实人实事做为真实教材,我们不但要将长期诚实守信、在会计领域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人物推出宣传,还要对勇于同造假行为作斗争、为国家和社会公众挽回重大损失的会计工作者给予大力表彰,使之成为广大会计工作者的楷模。同时,还应当完善激励机制,对这些先进典型人物,不但在精神上予以鼓励,还要在物质上加大奖励力度,促进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自律
地恪守诚信。
总之,会计造假的根源是显而易见的,治理会计造假可谓任重道远,扼制会计造假的举措难以枚举。治理会计造假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我们应该在影响会计造假的主、客因素上都要下功夫,通过内因和外因相结合的辩证方法,让会计造假现象难以找到适合其生存的“土壤”。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深刻体会到诚信才是会计人员的立足之本。
作者:林松民
工作单位:福建水口水力发电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