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讲稿_工伤保险条例讲稿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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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讲稿

一、认定工伤的前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注意:区别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eg:临时卸货工 vs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固定卸货工 几类排除的情形:童工、离休退休人员、在校的实习生、劳务派遣工

二、工伤包括哪些情况?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应是职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洗手间滑倒案)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粉尘车间完工洗澡案)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保安抓小偷案)

(四)患职业病的;(先由卫生部门鉴定)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单位外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亮点一:事故范围扩大亮点二:事故责任限制 高度关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双重赔偿问题(一次性发生的物质损失不可同时主张)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亮点:取消过失犯罪 eg交通肇事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

(1)认定申请期限及提交材料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意: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特殊情况:交通事故的按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逃逸证明之日起算30天。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特殊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时,除以上所需外还要提供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当月考勤卡,路线图(路线图内应把事故发生的地点,职工住客宅及单位标明,并画出主要交通路线)发生交通事故的职工如是驾驶员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及年检记录复印件。考勤卡、路线图也需加盖单位公章。

(2)对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eg:针对是否醉酒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流程

四、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认定事项:

1、伤残等级(1-10级)

2、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申请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五、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一)医疗救治期间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指定医疗机构(情况紧急可以暂时先就近)、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

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3外地就医要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

意。

4、安装假肢等的辅助用具费用: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需要安装。

5、612个月,经劳动鉴定委确认的,延长期

不超过12个月,补偿标准为该职工原福利待遇;

如何把握原工资福利待遇?

基本原则:固定部分全额发放,浮动部分单位可以参照该职工正常劳动所得来支付。

(二)一次性经济补偿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

个月,十级7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

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3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年龄 │20周岁│20-30周岁│ 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 │55-60周岁┃ 等级 │以下 │││││┃ ┠───┼───┼─────┼─────┼─────┼─────┼─────┨ ┃ 五级 │ 36 │30│24│18│12│6┃ ┠───┼───┼─────┼─────┼─────┼─────┼─────┨ ┃ 六级 │ 30 │25│20│15│10│5┃ ┠───┼───┼─────┼─────┼─────┼─────┼─────┨ ┃ 七级 │ 24 │20│16│12│8│4┃ ┠───┼───┼─────┼─────┼─────┼─────┼─────┨ ┃ 八级 │ 18 │15│12│9│6│3┃ ┠───┼───┼─────┼─────┼─────┼─────┼─────┨ ┃ 九级 │ 12 │10│8│6│4│2┃ ┠───┼───┼─────┼─────┼─────┼─────┼─────┨ ┃ 十级 │ 6│5│4│3│2│1┃ ┗━━━┷━━━┷━━━━━┷━━━━━┷━━━━━┷━━━━━┷━━━━━┛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仅适用于5-10级伤残,且支付时间为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到期时。

(三)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

1、伤残津贴(1-4级):发生1-4级伤残时,由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时,用人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

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

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因工伤死亡后的待遇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

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本人工资如何认定?

本人工资,应当从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起算,为起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生活保障性长期待遇的调整的标准?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于每年7月1日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幅度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70%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之和,即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负数时,用0替代计算。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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