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须知_工伤保险报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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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须知
一、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和时效规定
申请主体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不同申请主体申请时效规定是不一样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申请义务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管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若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责。
三、参保人员年龄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此类人员受伤,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用人单位应按时自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停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