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18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_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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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

黔府办„2010‟18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

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进步,连续6年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是,目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着一些煤矿重生产、轻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等突出问题。为了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把煤炭工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总量,到2015年末全省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左右,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格规范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和建设,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严格按要求配备“五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国有重点煤矿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工作。

三、加大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

(九)强力推进小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结合我省煤炭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编制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总体规划,在与矿区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制定矿区兼并重组方案,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整合扩能后,煤炭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80万吨/年。整合扩能后的大中型煤炭企业,比照煤业集团对其煤矿进行安全管理。

(十)进一步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扩大矿井开采规模。充分发挥大煤矿的技术、装备、管理和人才等优势,实施煤炭大企业、大集团、大基地建设。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炭开发主体企业控制在200家以内,大中型矿井要占到全省煤矿数量的50%以上,生产建设规模的70%以上;小矿井降到全省煤矿数量的50%以下,生产建设规模的30%以下;平均单井产能提高到35万吨/年以上。

(十一)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2010年底前取消全省所有整合、技改煤矿保留的一套独立生产系统;

导干部。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特区)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黔组发[2006]4号),在六盘水市、毕节地区、遵义市、安顺市、黔西南州等重点产煤市(州、地)和生产能力100万吨/年以上的重点产煤县(市、区),选配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炭产能在50万吨/年以上的重点产煤乡(镇),要参照市、县配备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同时,在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选配熟悉煤矿安全业务的领导干部,指导市、县、乡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选配以上干部,在符合选拔任用基本条件的同时,重点选配具备煤炭相关专业知识的干部。

(十五)建立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制。对煤矿安全生产按属地原则建立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产煤乡(镇)领导干部对辖区内各类生产建设煤矿安全生产按矿包保,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大对责任区内煤矿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监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任用工作力度。积极通过公务员公开考录或公务员调任,为市、县、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充实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的履职能力。

(十七)加强驻矿安全监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各产煤地区要严格落实《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

隐患严重矿井吨煤不少于30元、其他矿井吨煤不少于25元提取,小型煤矿在大中型矿井同类灾害类别中吨煤上浮不少于5元提取。煤矿企业据实发生的安全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未发生而预提的安全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煤矿企业必须据实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取和使用情况按规定报当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监察机构备案,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二)加大政府对煤矿安全专项技改的投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整合有关安全生产投入资金,设立1亿元以上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经批准的救援基地建设、职业健康、重大隐患治理、重大灾害科技攻关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补助。各市(州、地)、县(市、区)也要相应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七、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责任追究力度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电力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实施综合治理,严肃查处违法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杜绝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各产煤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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