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_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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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政策宣传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标准及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可以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的0.5%-2%为比例缴费。目前执行的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风险差别确定为三类不同的费率,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半年或一年调整费率一次。
认定工伤的范围:根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手卫星工作受到事
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九江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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