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支付经办须知(新)_工伤保险经办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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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各项业务遇节假日提前)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工伤人员增加(登记)办理日期:5日至25日
企业应携带《工伤人员登记表》(工表一)、《工伤证》(原件、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本人受伤(或死亡)前12个月缴费工资证明》及劳动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需提供的有关材料。注: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认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核准
办理期限:在收到齐全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待遇核准。办理日期:5日至20日
1、已办理了工伤人员增加手续的。企业应填写《工伤职工信息变更表》、携带《工伤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本人受伤(或死亡)前12个月缴费工资证明》及劳动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需提供的有关材料。注: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认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2、未办理了工伤人员增加手续的。
企业应填写《工伤人员登记表》(工表一)、(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本人受伤(或死亡)前12个月缴费工资证明及劳动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需提供的有关材料。注: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认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注: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如属于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还需提供:
⑴ 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⑵ 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 养子女的公证书
⑶被供养人户口簿 身份证 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⑷ 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3、工伤职工减少办理日期:5日至25日
企业应携带《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工伤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待遇支付
(1)实时支付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内
依据劳动鉴定中心、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传递的《支付通知单》,在有效的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录入支付工作
(2)工伤支付月报办理日期: 25日---28日
有工伤人员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填写《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
注:如有补支的企业,还需填写《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及《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
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