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工伤认定与支付_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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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

1、工伤事故备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科书面备案。用人单位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应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科,并于5日内补报两份《工伤事故备案表》。对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应首先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农民工备案确认表》,登记部门审核录入受伤农民工所属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信息后,再向工伤科申报《工伤事故备案表》。

用人单位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事故备案表》,或直接从天津劳动保障网下载(/“网上下载”栏目,文件名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业务用表)。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时要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经过、伤害部位及伤害程度、现场证明人和医疗救治情况。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还需说明工伤职工上下班时间和路线,单位和家庭地址,是否报交管部门等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分中心工伤保险科。

用人单位在结算期后招录的职工,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进行参保预备案,并于次月参保缴费时补缴上月的工伤保险费。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职工登记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30日内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原件;

(4)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业农民工还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伤证》复印件;

(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用人单位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提供的工伤职工登记材料完整的,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工伤职工发生变动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工伤保险关系变动手续并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变动名册》。

3、工伤待遇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时,需填报《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交接表》与分中心办理交接手续。

(1)工伤医疗费

申报工伤医疗费时需提供: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的诊断证明书原件;

②医疗费票据(红、蓝联);门诊提供病历复印件、门诊费用清单、处方底联及相关检查结果的复印件;住院提供首次病程、出院小结、住院期间检查费用报告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明细。

(2)康复性治疗费

在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前,用人单位应先到分中心办理康复确认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开出的《住院证》;

②工伤医疗康复机构的康复评定、康复计划、时间和预计费用;③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医疗康复书面申请。

工伤医疗康复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康复效果明确,需继续康复治疗的,三个月期满应持医疗康复机构提供的前期康复评定结论和继续康复方案重新办理确认手续,重新开具《天津市工伤保险康复资格确认书》,医疗康复时间最长不超过停工留薪期。

申报康复性治疗费需提供医疗费票据(红、蓝联)和费用明细清单。

(3)辅助器具配置费

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确认表

(三)》原件到分中心工伤保险科打印《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限额通知书》。工伤职工应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配置项目到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

配置,凭配置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符合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规定的,按实际发生金额予以支付。超过费用限额标准的,超出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的,用人单位持《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三)》原件、《工伤伤残证》复印件及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票据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核定手续。自劳动能力鉴定次月起支付相关待遇。

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提供工伤职工常住地不在本市的证明、本人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书面申请。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1-4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用人单位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丧葬补助金。对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职工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后核定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用人单位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时需填报《天津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审核名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供养亲属公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与工亡职工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劳保卡片、人事档案记载材料的复印件等,如上述材料仍不能证明亲属关系,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政府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材料;

③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提供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提供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④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三)》原件;

⑤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申请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应提供供养亲属本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书面申请。

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每年3月1日前向支付抚恤金的分中心提交居住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证明》。未能按时提交《证明》的,从次月起暂停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待补交《证明》后,仍符合支付条件的恢复支付,需补支付的进行补支付。

4、工伤待遇结算

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分中心办理结算手续。分中心为用人单位打印相关待遇核定表,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在《天津市工伤保险支付表》、《天津市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支付表》上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和经办人章。

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通过代发机构于每月20日划拨到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社发账户;其它待遇每月20日前发放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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