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职工请销假及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实施办法_学校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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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
请销假及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实施办法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人事管理行为,强化教职工工作纪律,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区教育局《凉州区义务教育学校和教职工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发放实施办法》(凉教人发〔2012〕2号)、《中小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凉教人发〔2012〕125号)和2015年教育局春季开学会议对教职工请销假的最新要求,结合本学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种类。
1.病假
(1)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提出病假申请。(2)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必须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须附门诊或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除意外伤害和重症疾病外,诊断证明必须由本区境内区级以上医院提供。诊断证明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以医嘱为准,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2.事假
教职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事假。若确有重大私事必须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请,说明事由,方可请假。一年内事
假期限一般控制在十五天以内。
3.婚假
教职工凭结婚证提出婚假申请。双方属晚婚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三十天;有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结婚者,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五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
4.产假
女教职工凭准生证、出生证可提出产假申请。
(1)女职工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一百零五天(从产前十五天算起),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五十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正值暑、寒假的,其休假时间顺延。
(2)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给予十五天到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
5.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学校可根据情况,给予五至七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
6.探亲假
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
人事科审批。
4.请婚假、丧假
教职工请婚、丧假在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五天以内的,由学区审批;五天以上的,由学校、学区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5.其他
学区站长、中学、中心学校校长, 连续请假五天以内的,须经学区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连续请假五天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区教育局和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备案;上例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连续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站(校)长审批,连续请假五天以内的由校长签署意见后报学区审批,连续请假五天以上的,由学校、学区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中小学校(园)长外出2小时以上的, 须告知站长;小学校(园)长连续请假半天以上五天以内的,须报学区审批,连续请假五天以上的,须由学区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三、相关规定
1.以上假期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2.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教职工,凡符合办理病退及退职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及时办理手续或达不到病退或退职条件的,一律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改发病假工资。
4.教职工有下列情形者,按旷职处理:
五、绩效工资扣发办法
绩效工资扣发按区教育局《凉州区义务教育学校和教职工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发放实施办法》(凉教人发〔2012〕2号)执行。
1.旷工、病事假按天扣发。
2.个人脱产进修学历学习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3.借调在教育系统之外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4.累计病休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扣除全部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
六、纪律要求
1.学区、学校对各类请假申请要认真审核把关,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没有办理必需证件、证明等的请假申请,一律不得签字盖章,不得上报请假。
2.学区、学校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教职工的请假申请,不得擅自准假,不得隐瞒虚报。对违规准假,或请假期满人员不及时返岗,或因请病事假造成违反计生政策者,一经发现,将从严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3.教职工请假经批准后,须持《请假条》到学校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请假期满后,应于假满之日办理销假手续;请假凡经区教育局审批的,除由区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外,其请假条由学校存档,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学校存档备查。
4.各学校必须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需扣发或停发工资的请假人员名单报学区,由学区汇总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统一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