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杜尔伯特县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_襄城县房地产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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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讨论稿)

二0一七年六月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完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制度,加快安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票的定义。房票是指将应安置面积价款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安置的一种安置方式。

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不得提现、不得购买除房屋以外的其他商业性住房。

房票票面上信息不得涂抹改动和随意转让。县不动产登记局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房票载明的被征收人姓名进行登记。

第三条 房票使用范围。适用于县城泰康镇内开发建设区域。一是享受国家政策性融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是2016年以后,列入省政府棚户区改造台账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是由县政府主导实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四条 房票实施的主体。住建部门负责房票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和房票安置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住建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房屋安置补偿政策和有关程序拟定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和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负责被征收人安置面积价款换算房票、房票资金结算、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征收补偿的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国家、省、市政策如有调整,则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第六条 房票价值的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房票价值由县政府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等单位配合,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具体方式为: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每平方米补偿增加700元)计算出被征收房屋价值,并给予价值补偿款3%的奖励,以上两项合计即为房票价值。被征收人持此价值房票,向开发企业购房。

房票的印制。房票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加盖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公章。放票内容应包含棚户区改造项目名称,被征收房屋位置,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房票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被征收的基本信息和应享受房票的具体金额。

第七条 房票资金的来源。房票资金有中央补助资金、政策性融资、商业性融资和地方财政资金等资金组成。

第八条

参与房票安置企业的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自愿原则,并需具备下列条件: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要在18个月内交付的期房;同意由政府按有关程序确定的参与房票活动的房屋价格;预售资金接受监管;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和相关楼盘资料,向县住建局申请。

县住建局负责参与房票安置房源的组织、审核、实施工作,适时发布房源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参与房票安置房源价格的确定。参与房票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屋价格由县住建局会同财政等部门核定或委托具备资质的评审机构,依据房屋的开发成本、利润、项目的区位优势、企业的品牌影响力等条件,进行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并进行公示。目前,我县多层住宅价格在每平米3200元到3500元之间,高层住宅每平米价格在3700元到3900元之间,核定后房票安置房价格应在每平米2600元到3000元之间。县住建局依据全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每月分区域发布全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价格。

第九条 参与房票活动的房屋价格经核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内不得调整。

第十条 房票安置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和程序实施房票安置工作,原则上按照产权调换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流程执行。县政府在拟定或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必须载明征收项目中实施房票安置的条款。

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可选购参与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有效房屋。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18个月,超过18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被征收人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

房票的结算:

1.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时,向售房人提交房票。被征收人所购买房屋价款超出房票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售房人;用于购房的金额,不低于房票金额的85%,在不超过房票金额15%的限度内售房人先行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参与活动的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项目征收人和县住建部门备案。被征收人所购房屋为现房的,房票资金在备案后30日内结清。所购房屋为期房的,房票资金在备案后30日内支付40%,交房时付至90%,余款在开发企业办理完产权促使登记后付清。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领取。凡持房票选购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作为安置用房并缴纳契税的,成交总价不超过房票价值部分,由税务部门依法减免契税,超过房票价值部分契税由县财政给予1%补助。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房票持有人)持《房票安置财政补助申请表》、房票和契税完税证、不动产发票、经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县征收办领取。

第十三条 成立机构。依托县住建局征收办,成立县房票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房票管理的日常工作。集中办理房票业务时,可从县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城改办、地税局、国税局、审计局抽调工作人员。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对照部门职责,切实做好房票安置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已实施的项目,按照原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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