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_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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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小额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增加对“三农”信贷投入,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本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没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农户或非关联个私工商企业、财政供养人员,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小额联保贷款。
第三条小额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责任共担,按期还款”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周转或个人消费资金有缺口,需要贷款扶
持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联保协议
(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五)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10%的活期存款。
第五条联保小组由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自愿组成。民主选举产生联保小组组长。联保小组责任包括:
(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贷款的前提下,成员可自愿退出小组。经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决定可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业、商业等个体工商户贷款。
(三)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贷款。
(四)财政供养人员个人消费贷款。
(五)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范围内其他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七条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借款时应分别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表,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联保协议)。
第八条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第九条贷款发放后,联保小组组长应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做好贷款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十条借款人应根据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还款计划,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结息并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可以对联保小组贷款一次性给予最高额度授信,亦可逐笔、逐户授信。对单个自然人借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借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30%。此后,可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信誉度的优劣,逐渐增加或减少借款额度,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联保户的净资产总额。
第十二条小额联保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
活动的周期确定。
第四章利率
第十三条小额联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的利率执行。实行按月、按季或利随本清的结算方式。第十四条信用社对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意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