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_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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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级造林补贴试点资金
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造林绿化步伐,规范造林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造林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2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2]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林补贴试点,是指以县(市、区)为单位列入省级试点范围,使用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在荒山荒地和迹地上进行人工造林。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造林补贴试点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对造林主体实施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间接费用是指对省、市、县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有关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造林补贴试点实施原则:
(一)谁造补谁原则。符合造林试点要求的人工造林,经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造林补贴。
(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林农等造林主体的意愿,对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造林主体,应及时兑现造林补贴资金。
(三)公开原则。县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面积、树种、地点以及质量要求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四到县”原则。财政造林补贴项目工作实行县级负责制,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
第二章 补贴条件、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申请财政造林补贴试点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宜林荒山荒地进行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
(二)使用良种壮苗,苗木符合造林质量和规格要求;
(三)当年造林连片面积1亩以上(含1亩),未享受其它省级和国家财政补助的新造林地;
第六条 补贴对象。符合补贴条件的林农、林业合作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统称“造林主体”。
第七条 省级财政补贴标准
(一)造林直接补贴标准
1.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经济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木本药材、水果等其他经济林每亩补助100元。
2.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二)造林间接费用补贴标准
省、市两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所需间接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级财政造林补贴总额的2%预算安排;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所需间接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级财政造林补贴总额的5%预算安排。
第八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造林成本和财政状况提高造林试点补贴标准。
第三章 试点任务申请和下达
第九条 造林补贴试点任务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于上年11月底前汇总整理所属县级申请后,向省林业厅申请下一年度造林补贴试点任务,申报县的年度造林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1000亩。造林补贴试点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当年造林补贴试点规模及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面积及其构成(包括乔木林、灌木林、木本粮油经济林、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等);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额度等。
第十条 省林业厅根据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申报材料以及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确定当年全省省级造林补贴试点规模、试点县(市、区)任务分配方案,下达试点任务。
第十一条 作业设计的编制和审批。
试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省林业厅下达的财政造林补贴试点任务,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于省下达计划任务后的1个月内,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由林业规划设计或营造林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造林补贴试点作业设
计;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试点任务、作业设计如需变更,必须按规定报批,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
第四章 施工管理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各造林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包括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初植密度、补贴标准与金额,以及造林完成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施工管理。造林主体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造林主体进行项目管理、质量要求、施工作业等技术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各级林业部门和施工主体要强化质量管理。实行技术人员跟班作业,把好整地、苗木、种植、管护等造林各环节质量关。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必须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质量要求。苗木合格,当年造林成活率应达到85%以上,抚育不少于1次。3年造林保存率达到80%以上。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造林直接补贴拨付:
(一)省级造林补贴试点计划任务下达后,造林主体应在当年完成造林任务,并及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技术规程等组织检查
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县级验收报告作为兑现省级造林补贴试点资金的主要依据,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后报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县级验收报告结果,不迟于下一年度10月底前,向试点县拨付应兑现的全部造林直接补贴资金。
(三)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验收合格报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兑付造林主体。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试点任务的造林主体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自查与验收
试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据省级下达的试点任务与资金文件、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作业设计、与造林主体签订的合同及造林数量与质量等组织全面验收,于次年9月底前将试点总结和验收情况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整体后统一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三年后,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试点县补贴造林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计划面积的10%。
对省级抽查验收不合格的,试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造林主体进行补植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要取消试点县(市、区)今后三年内造林补贴试点项目,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严禁变相克扣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档案和信息管理。试点县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试点申请、任务分解、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财务管理、工作总结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相关电子资料等档案进行归集存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报告制度,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