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综合办档案管理规定[定稿]_煤矿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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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有限公司
***煤业有限公司综合办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综合办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综合办人员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部门档案,提高职工的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管领导签字后,送交综合办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管理,并填写《***煤业有限公司档案交接登记表》(见附表一),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三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四条
综合办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档案密级。第五条
综合办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综合办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七条
综合办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高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八条
档案原则上不能外借,若需借出者,应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借阅者需填写《***煤业有限公司档案借阅登记表》(见附表二)。若借阅重要文件,需经董事长批准。
借出后要自觉遵守借阅时间,按期归还。借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要保证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不得擅自转借、涂改、勾划、增删、裁剪、拆散、翻印或转借。
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当面检查,清点无误后,注销外借手续,若发现对档案有损坏或泄密者,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20日起施行。本科室档案工作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附件:表一《***煤业有限公司档案交接登记表》
表二《***煤业有限公司档案借阅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