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电气谷投资政策规定_中原电气谷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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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鼓励外来客商投资中原电气谷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吸引国内外电气及相关产业要素向中原电气谷核心区(以下简称“电气谷”)快速集聚,促进电气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电气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许昌市辖区以外各类投资主体采取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直接投资在电气谷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气谷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项目和企业(不含债权融资项目)。

第三条 对进驻电气谷的项目和企业提供环境保障:

(一)统一组织建设区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天然气)、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新建项目和企业提供 “九通一平”配套条件。

(二)对电气谷实行封闭管理。进驻电气谷的企业和项目所需各级各有关部门办理的相关事项,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由中原电气谷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全程代办,限时办结。未经市政府和中原电气谷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到电气谷内企业从事检查、收费、摊派、罚款等活动。

第四条 优先保障电气谷企业和项目用地并给予优惠:

(一)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包括工业地产开发项目),按宗地所在区域集体会审确定的评估价格作为出让起始价,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允许竞得人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首期支付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50%,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立项、环评等有关报批手续后付清土地出让金余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善用地手续。

(二)对投资1亿元以下的新建工业项目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原则上以提供标准化厂房及配套用房或商务用房的方式解决其建设用地问题。企业可根据自身实力和意愿,采取租赁、以租代购、委托建造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取得房地产使用权或所有权,实现低成本进入,快速投产见效。租赁标准化厂房或商务用房的,根据项目性质、质量和投资规模,从项目投产或开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购买标准化厂房或商务用房的,可分期付款。

(三)对楼宇经济开发项目,属经营性项目的,按宗地所在区域,经集体会审确定出让底价,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竞得人,首付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土地成交价款的50%,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后,完善用地手续。第五条 对电气谷新建企业和项目,减免市级及市级以下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费按低于现行规定标准的50%收取。

第六条

对新建企业和项目给予财政奖励性扶持:

(一)对新建生产经营性企业和项目,自投产或开业之日起,连续5年按其缴纳税金中原电气谷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性扶持(按本规定第五条享受的房租补贴予以扣除)。

(二)对工业地产和楼宇经济开发项目,所建标准化厂房或商务用房出租或第一次出售所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原电气谷财政实得部分,5年内按50%奖励开发商。

(三)对新办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设立过程中所发生的工商登记费和验资手续费,由中原电气谷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第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和人才创新创业:

(一)在电气谷建立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跨国公司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资助。

(二)电气谷企业和研发机构申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核心技术攻关类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省、市计划,并积极帮助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支持。

(三)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带科研项目到电气谷从事研发或带科技成果到电气谷进行孵化、转化的,根据其科研成果等级、价值和所产生的效益,经权威部门审定,可免费1—3年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从事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可根据贡献大小,为其提供更加优厚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待遇。

(四)各类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缴纳的营业税和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所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中原电气谷财政实得部分,可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五)电气谷所引进人才连续两年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准予迁入市区户口,其子女入托、就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鼓励以商招商。对于有效利用自身业缘、地缘、亲缘等关系,成功为电气谷引进电气产业发展项目的企业,所引进项目(不含其直接参与投资和经营的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3年按项目第1个会计年度缴纳税金中原电气谷财政实得部分的3—5%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进驻电气谷的下列项目和企业,实行 “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或特别优惠:

(一)单体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研发项目和产业化项目;

(三)国内外500强企业投资建设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国内外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投资建设和经营的 “园中园”或综合开发区。

(五)成功引进单体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或产业链式、集群式引进的企业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十条 凡中央、省、市政府有关鼓励外商投资和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进驻电气谷的相关企业均可享受。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中原电气谷管委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规定确定的原则,与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协商一致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以签订合作协议或会商纪要的形式确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原电气谷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落实,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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