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培训材料_工伤保险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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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培训材料
工伤保险工作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待遇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整个工伤保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政策性强,程序复杂、并且要求非常严格,是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工伤的范围
工伤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另一种是视同工伤的情形,第三种是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6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费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3种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3种情况: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程序
(一)工伤事故备案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电话并在2日内上报工伤事故报告表。
(二)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二是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事故现场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3、诊断证明书;
4、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单位成立批复复印件;
6、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8、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报告;
其中属于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公死亡的,提交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上下班途中或者因公外出期间,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交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三)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核提交材料完整的,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书面决定。
其中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法定时效的,不予受理。
(四)调查核实
受理工伤认定以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核,必要是对事实经过进行调查核实,已确定基本事实,做到程序合法
(五)工伤认定决定的作出
工伤认定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并在20日内送达用人人单位及受伤职工。
第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二个环节,是确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基本依据。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以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然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等级的确定。
伤残程度分为1-10级十个等级,生活自理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并提供劳动鉴定申报表、工伤认定决定、住院病历、职工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同时缴纳250元鉴定费。
(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受理
对符合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参加医学体检的注意事项,于每月10日前统一上报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三)医学查体
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具体查体时间以后,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定点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医学查体。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作出
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结论作出以后及时送达申请人及用人单位。
第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三个环节,就是按规定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社保处支付的待遇:
1、工伤医疗费。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在定点医院或者因急救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符合规定范围标准的工伤医疗费。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标准分别为24、22、20、18、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伤残津贴。
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3)生活护理费。
经鉴定达到生活自理程度等级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部分不能自理的30%。
3、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死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
供养亲属1人者52个月;
供养亲属2人者56个月;
三人以上者60个月。
计发基数均为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供养亲属,配偶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再增加10%,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
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的条件
依靠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经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父母死亡的,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周岁的;
(6)其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孙女、外孙子女未满
18周岁的;
(7)父母均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合同期满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20、18、16、14、12、10个月的终止劳动关系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35、30、25、20、15、10个月的终止劳动关系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