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缕阳光慈善公益社章程_阳光跑步社社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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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长安“一缕阳光”慈善公益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是东莞·长安 “一缕阳光慈善公益社”。
第二条 社团性质:由志愿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 社团宗旨:口颂善语、心存善意、身行善事,人结善缘;关注关爱山区教学,热心热爱公益环保。
第四条:社团精神:一缕阳光温润人心,不因善小而不作为。第五条:社团口号:奉献你们的力所能及,救助他们的急切所需。第六条 本社团奉行自愿、奉献、热忱、坚持、慈善的原则。第二章 活动形式
第七条 以开展助学助教活动为主,同时开展其他公益活动。
1、捐建校舍、师生食堂;
2、提供营养午餐;
3、购置教学设备;
4、资助穷困家庭学生完成义务制学业;
5、资助山区教师教学薪资;
6、资助山区青年学成一门技术;
7、组织会员及爱心人士旅游扶贫,现场助学助教;
8、点子或项目助民脱贫。第三章 社员
第八条 本社团实行注册社员制。本组织的社员分为团体社员和个人社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社章程并提出自愿申请的团队和个人,经秘书处审查通过即可注册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注册社员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社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3、有向本社推荐社员的权利。
4、有请求本社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和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宣传和推广青年志愿者行动的义务。
2、参加本社活动,完成本社任务,宣传社团的宗旨,维护社团的声誉。
3、主动向本社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监督组织活动执行情况的义务。
4、加入本社团必须怀抱一颗感恩社会的心,奉献社会,积极自愿的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个人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心,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无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团体。
2、年满16周岁(即正式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加入正式会员。未满16周岁人员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具有崇高的奉献精神和无私的思想素质。
4、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5、能有志愿服务工作的时间。
6、不图物质报酬。即动机上不追求物质报酬。
7、奉献自己的力所能及。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智力、经验的志愿者。
8、崇尚平凡,把做公益当成人生的态度。只要你有时间,你就参加,不要过于刻意。
第十二条 本社实行入社和退社自愿的原则。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多数的社员出席。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或废除本社章程,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实施。
2、审查财务预、决算报告。
3、审查秘书处和社长的工作报告。
4、审查对社员开除社籍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本社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由社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及各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 社长职责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提出议案,并指导他们的工作。
2、在社员大会及其他相应的会议上发言,汇报工作。
3、监督社团活动及财务情况。
第十八条 本学社设:财务部、宣传部、策划部、运作部、后勤部。
财务部职责:
1、做好本社各项收、支费用的帐务管理。
2、负责重大活动的财务预算。
3、负责对外公示各项收、支帐目。宣传部职责:
1、负责社团的形象设计和宣传。
2、为社团及其他各项公益活动做宣传。
3、做好档案管理及其他文字记录工作。策划部职责
1、发展发动社员,上传下达,协调各部工作。
2、策划、拓展公益活动项目。运作部职责
1. 负责对外联络,联系公益活动项目及。
2. 对外宣传、募集企业及各界人士赞助。
3、具体负责各项公益活动的施行。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组织经费来源
1、单位和社会人士的捐赠;
2、各地监管机构的活动经费;
3、企业赞助 ;
4、符合法律的义卖收入;
5、利息;
6、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组织活动经费;
7、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原则
1、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2、本组织要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个人质询。
5、学社换届或更换总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6、学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7、实行费用每月公开制,每月6日公布上月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第六章 公募和捐赠
第二十一条 学社开展公募活动,必须经各地的监管机构批准,并持批准书开展公募。一切募捐的善款,一律进入监管机构的帐户。下属各组织不得私立善款专户。
第二十二条 学社日常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维持本社正常运转及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正常开支。经费的使用必须报由秘书处审批,社长签字方可支出,并公开财务,接受会员及各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莞·长安一缕阳光慈善公益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学社的驻所所在地是中国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第二十六条
任何冒用本学社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学社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一缕阳光慈善公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