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工伤认定操作细则_工伤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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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工伤认定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3-6-24 11:42:36新闻来源:宿松县人社局

一、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工伤认定时间:

1、发生工伤后,30日内用人单位将申请工伤认定全部材料报县人社局医疗工伤生育股。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自事故伤害(职业病诊断或鉴定)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书面申请材料的,应在30日内提出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县人社局医疗工伤生育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限不再受理申请。

(二)申报工伤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用人单位申报的须加盖用人单位印章(表在县人社局医疗工伤生育股领或人社局网站下载)。

2、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没有劳动合同书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应首先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取得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书后,按工伤认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

3、提供就诊医院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4、提供就诊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受伤职工还需提供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5、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分别写的申请认定工伤的报告各一份。

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作息时间表及考勤记录复印件(盖单位章)。

7、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1)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

(2)、交通事故处理部门针对交通事故所作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工伤认定受理

(一)工伤认定的申请由人社局医疗工伤生育股受理。

(二)建立工伤案件快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48小时内向县人社局医疗工伤生育股和县医保局快报,对于工伤报案要做到即时接报,即时登记,一案一登记。

(三)工伤认定书面申请材料经审查:

1、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接受申请材料,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登记(制作电子档案)。接受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2、符合受理条件、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下发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其理由,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局医疗工伤生育股受理后向其所在用人单位发出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举证材料,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人社局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工伤认定调查

(一)工伤调查由人社局医疗工伤生育股负责。

(二)下列工伤案件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分管局长和安庆市工伤保险科,并在案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由分管局长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

1、死亡案件;

2、群伤案件;

3、疑难或复杂案件;

4、其他特殊案件。

出现上述情形时,可通知局工伤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参加调查。

(三)工伤认定调查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工伤认定调查必须由二人以上进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调查时,必须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证件或明示身份。

(五)工伤认定调查时询问有关人员,应注意以下方面:

1、询问有关人员时,工伤调查人员至少应有两人在场,并作专门记录;

2、询问有关人员应单独进行,应与其他人员分开;

3、询问前应核实被询问人员身份,并履行告知事项;被询问人员有如实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提供虚假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

4、要求被询问人客观叙述事件发生经过及有关情况,避免暗示性提问;

5、询问时必须按被询问人的语言描述和风格如实记录,尽量不作变化和改动。

6、询问结束后,应将询问记录交被询问人核对。在核对无误后,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均应签字确认。

(六)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为确保工伤案件真实性,应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其原始材料和证据。对于复印件和其他传来证据,应确认其来源和效力。

(七)在调查中,对于死亡、群伤、疑难复杂等类型的工伤案件,除必须收集各种书面材料和证据外,必要时,应采集或制作照片、录音或视频等有关资料。

(八)工伤调查结束后,由人社局医疗工伤生育股整理案件材料,形成初步意见,上报待批。

四、工伤认定审批

(一)工伤认定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案件,设定为A类案件;对工伤事实模糊,需经调查认定的案件,设定为B类案件;重大案件(含工亡)和疑难(含复杂)案件,需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案件,设定为C类案件。

(二)属于A类工伤案件,只作书面审理,在受理后15日内,医疗工伤生育股作出认定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三)属于B类工伤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的15日内,经工伤认定领导小组会审后,作出认定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四)属于C类工伤案件,必须召开局工伤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局办公室会议研究确认。

1、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并提供案件基本情况。

2、根据需要,领导小组会议可邀请法制局、局法律顾问等有关人员或专家参加。

3、领导小组成员要按时参加会议,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4、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如实做好会议记录,并注意保密。

5、重大工伤案件报市人社局工伤科审核把关确认,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五)以上三类工伤认定案件,拟作出工伤认定意见后,在县人社局网站公示5天后,在认定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制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六)《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报经分管局长审批后,及时送达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同时,3个工作日内抄送医保局办公室。送达工伤案件文书必须使用统一的送达回证,并归入档案。

(七)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伤认定档案管理

(一)工伤案件应在该案全部结束后20日内建档立卷。

(二)工伤案件档案应使用统一卷宗,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

(三)工伤案件材料应按规定要求排序并标注页码,档案首页应加上制式目录,目录内容是材料名称、件数和页码等。

(四)工伤案件材料应按如下顺序编排:

1、工伤案件材料目录;

2、事故报告登记表;

3、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延长申请书;

4、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工伤认定申请表;

6、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7、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8、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9、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10、工伤认定询问笔录;

11、工伤认定现场勘验笔录;

12、工伤认定阅卷笔录;

13、工伤认定申请撤销表;

14、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5、认定工伤决定书;

16、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17、送达回证。

(五)工伤案件档案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50年),注意保密。如需查阅或取证的,应报经分管局长批准。

六、工伤认定相关责任

1、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职工个人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

3、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调查工伤被询问的人员,如果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县人社局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参与工伤案件调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调查取证或在调查取证中弄虚作假、调查失实,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工伤认定经办人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丢失的,庇护造假,提供的认定材料不真实,造成认定结果错误,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工伤认定审批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把关不严,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依法承担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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