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农业局财务管理办法_市畜牧局财务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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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县农业局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我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农业事业的发展,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结合我局财务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保证我局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全局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

第3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⑴ 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通过对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全局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面反映全局的财务状况,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从而保证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⑵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⑶ 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监督,保证全局各项经济行为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规范化管理。⑷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4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等管理。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直属的各单位、站所。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制度

第6条

本局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局党委是全局财务工作的领导主体,对全局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7条

本局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由局党委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8条 本局设置兰坪县农业局总局财务股,设兰坪县农业局总账户;下分设兰坪县农业局种植业专户和兰坪县农业局养殖业专户,在总账户的管理下分账核算,种植业账户核算单位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养殖业账户核算单位的人员经费收支情况。

第9条

本局局长对局机关财务会计工作负总责,分管财务的副局长负责财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工作。财会人员在局长和分管财务副局长的领导下,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开展财会工作。

第三章

财会岗位设置和分工制度

第10条

根据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的财会工作特点,财务股设置的会计岗位有:项目会计和出纳、经费会计和出纳,农机培训站会计、工资管理会计七个岗位。

第11条

经费会计和项目会计具体组织本局的财务会计工作,编制经费预算、决算,草拟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及时到县财政局拨入各类经费,并及时合理的拨付到种植业专户和养殖业专户内进行实施。督促财会人员依法开展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12条

经费会计和项目会计、农机培训站会计负责会计核算,切实做到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局规定审核、报销、处理经济业务。每季度向总会计汇编收支情况的会计报表。负责往来款项的结算和清理,防止死帐、呆帐的产生,并兼管局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做到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固定资产的帐、卡、物相符。

工资会计 负责全局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嘱人员的工资核报及各项调资工作;负责填报年终人事工资报表;负责单位个税、医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的缴交与相关的报表填报。经费会计 负责核算全局的人员经费(含工会经费)收支、固定资产报表填报、办理与银行与财政局拨款等相关单位的外事各项业务,并签核全局经费支出的核销凭证;与工资会计核对人员工资、个税、医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等缴交的情况及准确性。

项目会计 负责核算全局项目资金的收支,签核全局项目资金支出的核销凭证,积极配合好相关科室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监查。

第13条

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及时登记日记帐簿,做到手续齐全,真实准确,传递及时,日清月结。

第四章 财务审批和支出制度

第14条

局机关的经费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文件执行。代收的相关款项要按有关文件、批复执行。经营性收入坚持依法取得,照章纳税。

第15条 全局职工都要树立严守财经纪律的思想、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从严把关、严格执行有关规第16条 在资金使用上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的思想,因工作需要接待时,接待标准要严格遵守兰办发[2014]52号《兰坪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174号《党政工作人员到基层交纳伙食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各项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接待用酒一律用自产酒,酒桌上不上高档烟,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17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一支笔签批。专项资金的拨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项目管理站所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的进度填写专项资金拨付(核销)审批表,并送局财务室对项目资金拨付是否符合项目建设内容及有关财经制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项目分管领导及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签批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和标准,凡违反规定及程序的开支一律不予核报。定,经研究决定同意拨付(核销)的资金,局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结论,出据拨款通知书,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通知财务室拨付(核销)资金。

第18条 人员经费的核报先由经办人如实填写经费报销签批单,经站所长、财务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和局长签批后,才能报销。

第19条 职工个人借款只能在互助金中借支,由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一年内个人借款不得超过5000元,按每月1000元在工资中扣还,红白二事可借支10000元,但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还清。

第20条 财务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季度向主要领导及分管财务领导汇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便于领导随时掌握经费收支情况,所有的专项经费都要单独建立收支明细账。

第21条 积极倡导使用公务贷记卡,严格控制好现金的使用量。全局职工出差办事一律使用公务卡,除项目申报、评审等需现金支付的,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借支外,原则上不再借出差差旅费。所有出差、下乡必须在工作任务完成后一个星期内报帐,报帐时必须填写经费报销签批表,经站所负责人、财务人员、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核报;

第22条 站所内部人员调整或调动,不准用公款搞欢送宴请,调离本单位的,安排500元以内的纪念品。

第23条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病故,一次性慰问1200元,在工会福利费内支出。

第24条 赴州外出差的,住宿补助限额为250元/天/人(凭票报销),多人出差的,原则上按同性别2人一间的标准核报; 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天/人,市内交通补助限额为80元/天/人(凭票报销)。

县外州内出差的,住宿补助限额为200元/天/人(凭票报销),多人出差的,原则上按同性别2人一间的标准核报; 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天/人,市内交通补助限额为80元/天/人(凭票报销)。

县内下乡的,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天/人,住宿补助为60元/天/人(凭票报销)多人出差的,原则上按同性别2人一间的标准核报;交通费凭票报销;当天往返的,凭票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减半。

第25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下乡报销住勤补助的需附住宿发票,到村一级下乡的需附村委会下乡证明或农户家住宿证明和生活费交纳证明;无住宿发票、村委会证明、生活费交纳证明的按半天核报伙食补助。

单位安排公务用车,报销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但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因公外出,不使用单位公车的,可凭票报销等额来回车票费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但不再补助县内交通费。

第26条 本单位职工子女高中毕业凡考取一本院校以上给予2000元,二本院校(包括专科)1000元奖励,以录取通知书为依据,从工会费或福利费中支出。

第27条 职工本人遭遇特大自然灾害和患有重大疾病的,由本人提交申请,工支委员会审核后,酌情给予500-5000元慰问金,从工会费或福利费中列支。

第五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28条

本制度所指票据是向财政部门购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行政机关工本费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

第29条 局机关所有票据的购领、印刷、保管、缴销、管理统一归口财务股。票据的购买和领取:⒈局财务股根据各科室上报的票据计划使用清单从财政局综合处领取票据。⒉各科室再从局财务股的票据管理人员处领取票据。任何科室、站所和个人不论有何种理由都不得擅自购买、印制票据或向其他单位借用以及未经单位领导同意擅自领取票据,一经发现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30条

出纳负责保管票据,建立领用情况登记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结算票据和发票在购领时需在登记簿上登记起止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名。交回时,须检查其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否缺少、交回日期、剩余份数等内容。票据使用完后,由财政部门核销。

第31条

票据的使用。⒈动物及动物食品检疫收费只能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定额收据》;本局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发生往来结算,职工归还借款以及对外的预收、暂收款应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⒉使用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在启用时应检查该本票据是否有缺号、多页、串格及其他印刷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⒊填开票据时的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金额、经办人、收款人等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对外提供的各种票据不得提前盖具印鉴,只有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盖具。⒋对错填的票据应各联完整保存,并在各联显著位置上加盖“作废”戳记。⒌收据的记账联,应按发生的日期及时入账,不得跨期。应登入单位统一的财务账内,不得登入另设账簿。

第32条

票据的其他管理。⒈已用完的票据,应及时办理缴销手续,未用完的应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防止被盗和丢失。⒉发现票据被盗和丢失,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并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找,隐瞒不报者,一切责任自负。属于个人故意或过失,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非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要及时报主管机关处理。⒊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第六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33条

全局必须按《预算法》及县财政局的要求编制新年度的经费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年度以内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要在当年预算中反映出来。

第34条

预算的编制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行政计划的需要,正确处理好需要和可能的关系,在维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上求发展。

第35条

编制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坚持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打入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要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不得预留硬缺口。

第36条

在编制预算时,要认真分析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核实各项基本数字,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收支定额,做好重点项目的调整研究和评估工作。

第37条 编制预算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报表格式、统一编报口径以及统一计算方法,填列有关收支数字指标。

第38条

每年的预算编制先由汇总编制初步方案,报局班子会研究通过后,编制经费预算草案,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本局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执行。

第39条

预算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全局的各项经费支出都必须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节约使用,做到收入要打足,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七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40条

本局收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非税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41条

预算外资金和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⒈首先须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和非税收入,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后再作使用。⒉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⒊严格按照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坚持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严禁乱收费、乱集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乱收费。⑴超越管理权限制定收费的;⑵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⑷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5)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6)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42条

其他收入是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的除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租收入、非独立核算部门的服务性收入、利息收入等。这些收入必须按主管部门和财政等部门规定执行,不能超越规定任意以各种形式取得收入。

第43条

实行财务收支统管制度。非独立核算的处室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局机关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44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是:⒈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⒉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⒊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与职工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截留。⒋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局财务股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⒌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帐户,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度。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45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局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明细表等有关附表。

第46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报。内部财务报表的格式和报送要求由局财务股处统一规定。

第47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48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准确无误、登记完整、结账后的各类账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真实准确、内容全面、报送及时、清楚实用、书写规范。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49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50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

第51条

各科室购置固定资产时,要根据工作需要编制购置计划,说明资金来源渠道,报局务会计研究审批后,方可购置。

第52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同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凭以销帐。⒈属于自然损耗的,一般物品可由单位填列《报损、报废单》,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最后报县财政局批准才能处置。⒉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价在2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处理,经严格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⒊凡人为损坏公共财物,一律按价赔偿。⒋凡是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致使财产物资发生被窃、遗失等,应认真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⒌人员调动或退休时,个人领用的公有固定资产一律缴回原单位。

第53条 全局(包括乡镇)所有的固定资产都纳入县局固定资产管理;

第54条 所有办公设施必须造册登记,注明购置日期、型号、价值等,由财务室负责登记,建立台账,台账一式三份,财务室、办公室、公物使用科室各执一份,每年年底都清理登记一次,各科室内的公物由各科室的领导负责管理,因工作需要,配备到个人或专人专管使用的由专管使用人员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损坏由专管人员承担责任;因故意损坏或侵占公共财物而造成公物损失和丢失的,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并由责任人按财物现值予以赔偿;

第十章

第55条

第56条 本制度由财务股负责解释,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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