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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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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黄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盗窃,2008年5月21日被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刑诉(2010)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在黄骅市迎宾馆职工宿舍盗窃苏某某手机一部价值180元,现金50元,朱某某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

2、2009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在黄骅市某甲网吧盗窃现金1050元。

3、2009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在黄骅市某乙网吧盗窃现金2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 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1、2009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在黄骅市迎宾馆职工宿舍盗窃苏某某手机一部价值180元,现金50元,朱某某手机一部价值700元。

2、2009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在黄骅市某甲网吧盗窃现金1050元。

3、2009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在黄骅市某乙网吧盗窃现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吕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7月8日下午3点半左右,其在黄骅市迎宾馆找了份当保安的活干,晚上被安排在职工宿舍睡觉,当时屋里还有四个人,等他们睡着后,其把一部正充电的手机和另一部放在枕头下的手机拿走了,每一部都卖了一百元,其当时还拿了其中一人的五十元钱。其还在2009年7月13日凌晨4点左右和7月14日凌晨4点左右在黄骅市某甲网吧和某乙网吧分别盗窃现金1050元和2000元,随后被其花了。

2、苏某某陈述证明,其在2009年7月9日早上发现自己手机和50元钱没了,手机价值1000元。

3、朱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7月9日上午,其发现自己手机不见了,便和苏某某去找经理,随后就报安了,其丢的是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现价值700元左右。

4、赵某陈述证实,2009年7月14日6点左右,某乙网吧服务员发现吧台抽屉被撬了,里面的现金被盗了,被盗物品为100元和50元面额的现金共计2000元。

5、范某某陈述证实,其曾在某甲网吧被盗一个钱包,其中钱包内有现金1050元。

6、郑某某陈述证明,2009年7月8日晚上,刚到宾馆上班的小子在其枕头边乱摸,其问他干什么,他说找卫生纸,然后其就睡觉了,第二天其听说苏某某和朱某某的手机被盗了。

7、胡某某、刘某某均证实花二十元买了一部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8辨认笔录和照片均证实了被告人吕某某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

9、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手机的价值。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认罪

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10年7月14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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