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赔偿应注意的问题_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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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赔偿应注意的问题

最近所里面接到好几个有关工伤赔偿事宜的纠纷,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也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坚决对抗的。

根据近期的实践和总结的经验,我总结出以下在工伤赔偿纠纷(用人单位根据规定按时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是否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劳动关系涉及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共有10级,1级最重,10级最轻)后,五级以下(包括五级)的,都存在着一个共性的问题,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是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经过工伤鉴定后,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根据规定发放对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劳动者才能得到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用人单位发放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劳动关系不解除,那么,经过工伤鉴定后,保险基金根据规定发放对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受伤恢复岗位后的实际岗位,根据其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发放岗位工资。工伤为5-6级的,还存在着保留劳动合同后难以安排工作岗位的情况,在此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对应法律规定的伤残津贴。工伤基金及用人单位均不在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当劳动能力鉴定在4级(包括4级)以上的,那么劳动合同关系是不能解除的,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并将其安排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并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第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工伤医疗与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与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生活护理费。除停工留薪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以外,其他几项费用均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并支付给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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