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5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批_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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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3-5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昆明辖区内的企业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国家标准审批,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发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1.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外的附件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规格应为A4纸;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2.申请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如资质标准另有规定,还应按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3.附件材料的原件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核对部门应在附件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章;
4.申报单位只申请一个行业资质时,应提供二份申报表和一份附件材料。申请工程设计和工程勘察资质的有关材料应分开装订;
5.申报单位申请两个及以上行业资质的,申报材料中每增加一个行业,需在原提交材料基础上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二)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下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下同);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三)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首次申请内资工程设计资质: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有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固定办公场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2.首次申请外商投资工程设计资质,除需提供1中所列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3)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4)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3.首次申请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应当先申报组建方案,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设计事务所的报告;
2)书面合伙协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拟同意解聘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明);
5)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
4.在组建方案批准后,申请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2)合伙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申请晋升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10.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五)申请增加其他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六)申请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等级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七)企业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核定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说明; 2.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全部材料;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5.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6.企业分立,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成立的新企业同时申报。
(八)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质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质变更的批复文件; 2.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由企业新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注册地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提供固定格式,具体申报材料要求请自行上网下载:
(一)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人员及申请材料
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2、《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86号)
以上文件可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网址:http://www.daodoc.com/)相关栏目下载。
(二)《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乡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联系电话:3149836 3149929 3149784 3967084传真)。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甲级: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二)乙级以下(含乙级):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接件初审——业务处室复审——局分管领导审签——业务处室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发证→申请人到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知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