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管理暂行规定_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管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管理暂行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管理”。

海南省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依据有关医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医疗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

第三条 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师处方行为。

第四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第五条 政府举办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其品种覆盖率应达到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比例。

第六条 政府举办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按海南省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销售额比例的方法计算,基本药物销售比例应比上年度递增,并达到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比例。

第七条 非目录药品应执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目录药品销售额不应超过药品总销售额的30%。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以及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中的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激励与处罚措施,完善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药师处方审核制度,对医院日常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对基本药物处方进行统计分析。每月定期公示不合格和不合理处方,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十三条 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家属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情况,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的基本药物权利。第十五条 医师开具基本药物处方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使用情况纳入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其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年终考核、职务聘任挂钩。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基本药物的医师,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药品加成、配备使用等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检查,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基本药物使用要求的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考核情况纳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登记、评审内容。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加强全民合理用药舆论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知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公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九条 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可参照同级政府办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其参加全省的药品招标采购,暂按国家有关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具体基本药物零售价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管理暂行规定.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管理暂行规定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管理 医疗机构 药物 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管理 医疗机构 药物 管理暂行规定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