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购房入户_购房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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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办理购房入户
事项名称:办理购房入户
事项类型:即办件
承诺时限:当场办理
法定时限: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单位:新都区公安局
首席代表:
联系地点:新都区公安办证中心(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金都路127号)
联系电话:(028)83964806
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入住证明(由入户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5、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迁入地址不详的提供);
6、一次性付款提供:(1)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2)房屋产权证和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
7、按揭购房入户所需材料:(1)与前款1——5项相同;(2)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公证书、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原件);(3)按揭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银行按揭公证书、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原件)。
前置条件:
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并且实际居住,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但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82平方米/人)水平。
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入户地新都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二、审核确认:
1、审核不合格由受理窗口民警告知不合格原因
2、审核合格办理后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三、领取户口簿:
1、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2、到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提交下列手续:
(1)、《户口迁移证》;
(2)、《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3)、入户地户口簿(新立户除外);
(4)、16周岁及以上人员应本人前往(特殊情况不能前往的需提交两张身份证标准照片)法律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调整我市部分户口政策暂行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8〕63号;成都市公安局关于《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调整我市部分户口政策暂行意见》的实施细则成公发[2008]420号